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要付双倍工资?不一定!

2024-11-11 07:30   上海  
本案中,Z某于2020720日入职S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20720日起至2021719日止的劳动合同。S公司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向Z某提出了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并在2021年7月23日向Z某发送了续订劳动合同文本。这表明S公司已经履行了其作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义务。

Z某因对劳动合同文本中某些条款有异议而未签订合同。如果劳动者对合同条款有异议,应当通过协商解决,而不是单方面拒绝签订。在本案中,Z某未对合同期限、岗位、工作地点、工资标准等主要条款提出异议,而是对其他条款提出质疑,这不足以成为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合理理由。

即便劳动合同存在瑕疵,如果合同内容已经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且固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那么这些瑕疵可以通过后续程序补充完整。在本案中,S公司发送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经包含了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地点、月工资标准等关键信息,即便存在其他条款的争议,也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实质效力。

综上所述,S公司无需支付Z某2020年12月20日至2021年9月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案例参考

关联索引

(2022)京0106民初2940号

(2022)京02民终10604号


基本案情

Z某于2020年7月20日入职S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2021年7月19日止的劳动合同。

S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Z某提出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于2021年7月23日向Z某发送了续订劳动合同文本,由于Z某对合同部分条款有异议,故双方最终未续签劳动合同,后,S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Z某发送了劳动合同终止协议。

争议焦点:关于S公司是否应支付Z某2020年12月20日至2021年9月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认定。


法院一审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因S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Z某作出了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于2021年7月23日向Z某发送了续订劳动合同文本,Z某因对劳动合同文本中某些条款有异议为由,提出质疑,未签订。Z某主张劳动合同文本存在诸如语句表达不完整、试用期未写明,并对工作制种类及年休假及解除条款有异议,认为有些条款有悖于法律规定,故其未签订,且S公司向其续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晚于法律规定的时间,应视为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结合2021年7月23日S公司向Z某发送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内容来看,约定了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工作岗位为中国销售总监,工作地点为北京,月工资标准为38500元等,Z某未对上述条款内容提出质疑。鉴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差额的性质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而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惩戒,立法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非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结合Z某提交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及庭审调查结果分析,该劳动合同书已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且固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即便存在瑕疵,亦可通过后续程序补充完整。Z某拒绝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的行为,不影响S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认定,故对Z某要求S公司支付其2021年7月20日至2021年9月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二审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Z某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一节,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S公司即向Z某提出续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并发送了合同文本,双方虽未最终签订该合同,但根据在案证据,对于合同文本中关于合同期限、岗位、工作、地点、工资标准等确定双方劳动关系之权利义务的主要条款并无异议,Z某要求S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亦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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