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必须支付违约金吗?

2024-11-14 07:30   上海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除了第二十二条(专项培训费用与服务期)和第二十三条(竞业限制)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情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范围,那么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是否必须支付违约金,需要考虑以下两点:
1. 专项培训费用与服务期约定: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并对其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 违约金数额的限制: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综上所述,劳动者只有在违反了因专项培训费用而约定的服务期,或者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况下,才需要支付违约金,并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限制。在其他情况下,劳动者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案例参考

关联索引

(2021)京0119民初11178号

(2022)京01民终7728号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2日,T公司(甲方)与Y某(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自2019年9月2日起至2024年9月2日止,乙方的雇用期限包括自开始日起3个月的试用期。

2019年9月19日,T公司与Y某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一、引进原则,学用一致,专业对口。二、引进方式,照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引进。三、引进后的安排,1.公司引进毕业生后应及时同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公司应按规定为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2.毕业生在服务期内,应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上级领导安排,及时完成各项工作。3.毕业生在服务期内,不得擅自离岗。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离岗期间一切活动所造成的后果由其本人负责。4.毕业生在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或因违法、违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被公司解聘的,应缴纳50万元培养费,若两年内离职赔偿双倍增养费。

2021年5月13日,Y某申请辞职,辞职报告记载:本人Y某由于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在公司工作,特向公司提出离职。2021年5月21日,T公司为Y某出具离职证明。

2021年8月13日,T公司申请至延庆仲裁委,要求Y某支付违约金19 600元,支付培训费100万元。2021年10月13日,延庆仲裁委作出京延劳人仲字〔2021〕第837号裁决书,驳回申请人T公司的仲裁请求。T公司不服该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诉至一审法院。


法院一审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本案中,T公司向Y某主张培养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为Y某提供了支出专项培训费用的专业技术培训,故对T公司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二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故根据双方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焦点系Y某是否应当向T公司支付培养费100万元。T公司与Y某所签订的《补充协议》系主要关于服务期的约定,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服务期只有在“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且“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时方可适用。现T公司上诉主张Y某应支付其公司培养费100万元,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公司为Y某提供了支出专项培训费用的专业技术培训,故T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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