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补、通讯补、交通补,属工资组成部分吗?

2024-10-24 07:30   上海  
本案是一起关于工资组成部分争议的劳动案件,涉及L某与Z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L某自2009年3月31日起在Z公司担任设计部经理,Z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L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L某在Z公司正常工作至2022年1月21日。

案件的争议焦点是Z公司是否应支付L某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期间的餐补、通讯补、交通补共计16900元。

L某主张Z公司未支付这些补助,而Z公司则声称L某的月工资中不包括这些补助,即使应享受这些补助,它们也是报销性质的费用。

一审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L某提交的证据,包括《费用报销制度》等九个制度修订与发布的电子邮件通知、Z公司财务聂岩与设计部工程师徐淑影的微信聊天记录、L某与徐淑影的微信聊天记录、费用报销票据粘贴单等,可以证明Z公司同意每月向L某发放1300元的补助。这些补助不是L某因履行工作职责产生的垫付费用,而是每月金额固定、名目确定的补助,应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因此,一审法院支持了L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Z公司每月向L某支付的1300元补助,金额及名目固定,显然不是报销性质的费用,一审法院将其认定为工资的组成部分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Z公司需要支付L某所要求的餐补、通讯补、交通补共计16900元。这个案例说明了在劳动争议中,如果用人单位同意向员工支付固定金额的补助,且这些补助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产生的垫付费用,那么这些补助应被视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时支付。


案例参考

关联索引

(2022)京0106民初16455号

(2023)京02民终311号


基本案情

L某于2009年3月31日入职Z公司,担任设计部经理。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09年3月31日至2011年3月30日、2011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2017年4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Z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L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L某正常工作至2022年1月21日。
L某称,Z公司未支付其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餐补、通讯补、交通补16900元。

Z公司称,L某月工资不包括餐补、交通补和通讯补,即使其应享受餐补、交通补和通讯补,前述补助也是报销性质的费用。

争议焦点:Z公司是否应支付L某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餐补、通讯补、交通补


一审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L某提交的《费用报销制度》等九个制度修订与发布的电子邮件通知、Z公司财务聂岩与设计部工程师徐淑影微信聊天记录、L某与徐淑影微信聊天记录、费用报销票据粘贴单等证据可以证明Z公司同意向L某以每月1300元标准发放补助。该部分补助并非L某因履行工作职责产生的垫付费用,且每月金额固定、名目确定,应属工资组成部分。L某要求Z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餐补、通讯补、交通补169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Z公司按月向L某支付1300元餐补、通讯补、交通补,该笔费用每月金额及名目固定,显然非报销性质费用,一审法院认定该部分费用为工资的组成部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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