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虽然李某、王某与某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但双方并未实际履行,且亦无证据证明李某、王某存在受某某公司管理、遵守某某公司劳动纪律等情况。而某某公司向李某、王某支付的所谓“工资”,实际上亦应为涉案协议中约定的研发费用。故二审判决认定李某、王某与某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具有一定事实依据。
2.上述谈话内容可以证明,至少截至谈话当日,李某、王某仍未能交付符合涉案协议要求的成果。由于带★核心指标属于涉案协议约定的核心指标之一,对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实质性影响,二审判决认定李某、王某未按约定完成开发任务,李某、王某构成根本违约,具有事实依据。
【再审请求】
李某、王某因与被申请人某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23)渝民终185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裁判】
最高院裁定:驳回李某、王某的再审申请。
【争议焦点评析】
一、关于某某公司与李某、王某之间法律关系的问题
1.案涉协议的性质
某某公司与李某、王某签订的涉案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司法解释关于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的规定,故该协议属于技术委托开发合同。
2.当事人履行了技术委托合同义务
协议履行看,当事人其次,根据双方在签订涉案协议前的磋商内容及双方实际的履行情况,双方具有建立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关系的真实意思,且已经按照涉案协议约定履行了部分义务,李某、王某从事的其他工作亦与完成该协议项下的技术开发存在一定关联,双方在沟通过程中,李某亦将相关内容称为双方“合作”。
3.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虽然李某、王某与某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但双方并未实际履行,且亦无证据证明李某、王某存在受某某公司管理、遵守某某公司劳动纪律等情况。而某某公司向李某、王某支付的所谓“工资”,实际上亦应为涉案协议中约定的研发费用。
故二审判决认定李某、王某与某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具有一定事实依据。李某、王某关于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再审申请主张不能成立,其在再审审查阶段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李某、王某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应否退还某某公司已付报酬的问题
1.李某、王某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涉案协议签订后,某某公司按照约定,向李某、王某支付开发费用总计509247.12元,并履行了提供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等主要合同义务。但根据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及谈话录音内容等证据,李某、王某研发的设备最终未能实现涉案协议约定的带★核心指标,且双方后续针对设备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多次沟通,李某在沟通过程中并未对此表示异议,只是提出希望公司继续发工资,之后会以设备提成补偿公司。
上述谈话内容可以证明,至少截至谈话当日,李某、王某仍未能交付符合涉案协议要求的成果。由于带★核心指标属于涉案协议约定的核心指标之一,对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实质性影响,二审判决认定李某、王某未按约定完成开发任务,李某、王某构成根本违约,具有事实依据。
李某、王某提交的研发成果等证据不足以证明某某公司认可李某、王某研发的设备符合涉案协议约定的条件;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形成于双方就李某未完成涉案协议技术开发内容进行沟通的时间之前,亦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的认定。故本院对李某、王某的相关再审申请理由亦不予采纳。
2.李某、王某是否应退还某某公司已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由于涉案协议解除系因李某、王某的根本违约行为所致,二审法院判决李某、王某退还某某公司已经支付的报酬即开发费用509247.12元,并无不当。
案号:(2024)最高法民申6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