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前案系某甲公司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某乙公司之间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诉讼标的为搅拌站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权利归属争议。福建某某公司虽与某甲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取得对搅拌站的经营使用权,但并不因此享有搅拌站相关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所有权。
2.福建某某公司对于前案诉讼标的并不享有独立请求权,前案确认部分拍卖价款归某甲公司所有的处理结果,亦与福建某某公司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福建某某公司提起的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并无不当。福建某某公司如对租赁期间投入改造所涉相关权利义务存有争议,可以依法根据租赁合同关系另行主张。
【案件基本事实】
某甲公司承租某乙公司东侧第三期空地建成混凝土搅拌站后,出租给福建某某公司使用。因某乙公司的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机器设备在执行程序中被拍卖,某甲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后,又提起前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原审法院就前案再审作出(2022)闽民再438号民事判决,确认案涉土地及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拍卖成交价款中的2518369元归某甲公司所有。
福建某某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主张其在承租混凝土搅拌站期间对部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进行投入或改造,该部分资产所有权应归其所有,故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前案再审判决。
【原告诉求】
福建某某公司一审诉讼请求:撤销(2022)闽民再438号民事判决。
【法院裁判】
一审裁定:不予受理。
最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争议焦点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福建某某公司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福建某某公司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前案诉讼标的物与案涉租赁合同的关系
前案系某甲公司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某乙公司之间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诉讼标的为搅拌站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权利归属争议。福建某某公司虽与某甲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取得对搅拌站的经营使用权,但并不因此享有搅拌站相关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所有权。
2.福建某某公司对于前案诉讼标的是否享有独立请求权
《租赁合同》第7.1条约定:“对于福建某某公司投入改造所产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可在租赁期满后由双方协商折价归某甲公司所有,或由福建某某公司在租赁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全部自行拆除或搬走,6个月后仍未拆除或搬走的,某甲公司有权进行处置。”
根据《租赁合同》及续租补充协议,租赁期已于2022年12月24日届满。福建某某公司未能证明租赁期满后,其经协商取得相关机器设备的所有权。
所以,福建某某公司对于前案诉讼标的并不享有独立请求权,前案确认部分拍卖价款归某甲公司所有的处理结果,亦与福建某某公司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福建某某公司提起的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并无不当。福建某某公司如对租赁期间投入改造所涉相关权利义务存有争议,可以依法根据租赁合同关系另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