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前案诉讼标的为刘某某与某某置业公司、某甲公司之间就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关系发生的争议,某某建材公司并非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当事人,对于前案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前案判决某某置业公司向刘某某支付工程款的处理结果,亦与某某建材公司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某某建材公司因其供应混凝土而产生债权,应当依法向其合同相对人或实际使用人进行主张。其以对某甲公司的债权实现遭受影响为由主张前案判决错误,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认定某某建材公司所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并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上诉请求】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23)甘民撤5号民事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进行实体审理。
【最高院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院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某某建材公司所提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一、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某某建材公司所提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某某建材公司对于前案诉讼标的是否具有独立请求权
刘某某以某某置业公司为被告、某甲公司为第三人提起前案诉讼,请求判令某某置业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等。前案判决认定刘某某挂靠某甲公司实际施工,与某某置业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并据此判决某某置业公司向刘某某支付工程欠款。
可见,前案诉讼标的为刘某某与某某置业公司、某甲公司之间就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关系发生的争议,某某建材公司并非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当事人,对于前案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前案判决某某置业公司向刘某某支付工程款的处理结果,亦与某某建材公司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前案判决内容是否错误,是否损害某某建材公司民事权益
某某建材公司起诉称某甲公司因承揽某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与其签订《建设工程预拌供应合同》,后因混凝土货款支付发生争议而在诉讼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某甲公司未按调解书确定的付款期限履行付款义务,亦无财产可供执行。前案判决某某置业公司向刘某某支付工程款的处理结果,导致其对某甲公司的债权无法实现。
某某建材公司因其供应混凝土而产生债权,应当依法向其合同相对人或实际使用人进行主张。其以对某甲公司的债权实现遭受影响为由主张前案判决错误,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认定某某建材公司所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并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案号(2024)最高法民终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