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例||如何确定合同责任主体

文摘   2024-11-15 21:22   重庆  

【裁判要旨】

1.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以债权人、债务人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只负担向债权人履行,不承担合同责任。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得随意突破合同相对性,扩大合同责任承担主体的范围

2.律师代理费作为一种损失,亦应受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预见性规则限制。故在确定律师费的负担金额时,人民法院既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又要审查律师费用的必要性、合理性。

【再审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再审申请人曹某因与被申请人甲公司、乙公司、海某及一审被告某支行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高院(2023)云民终233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裁判结果】

驳回曹某的再审申请

【法院裁判理由】

一、本案应适用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案涉《合作协议书》的签订、履行、终止等引起本案民事纠纷的法律事实均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乙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责任

(一)合同具有相对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该条款规定了合同具有相对性,即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缔约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合同签约主体

就本案而言,从合同的签订主体看,案涉《合作协议书》第十三条第1款约定“本协议经各方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该协议的约首、尾部列明的签订主体均为云南某丙有限公司(甲方)、甲公司(乙方)、曹某(丙方)、海某某(丁方),乙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签章,亦无证据证明乙公司授权甲公司代表其参与缔约,故乙公司不是案涉《合作协议书》的缔约方。

(三)合同内容

从合同的约定内容看,案涉《合作协议书》“鉴于”部分第5条约定:“乙方在房地产开发领域具备丰富的经验,拟与甲方合作开发本项目地块,并与甲、丙、丁方签署《昆明市安宁太平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在协议“乙方”处签字盖章的主体为甲公司,故该条所称的“乙方”明确特指甲公司。同时,“鉴于”部分第7条约定:“甲乙双方合作由甲方提供项目地块一级开发整理权益、项目地块覆盖林地使用权及采伐权……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关联企业(某乙有限公司,乙方持有该公司44.36%的股权)提供开发资金并以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关联企业的名义参与本协议项目地块使用权的竞买。”

从上述约定看,案涉《合作协议书》签订时,曹某明知并认可由甲公司履行的部分合同义务可由甲公司的关联企业乙公司履行,该约定实为由第三人履行的约定。

(四)乙公司是否为合同的缔约方

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以债权人、债务人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只负担向债权人履行,不承担合同责任。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得随意突破合同相对性,扩大合同责任承担主体的范围。本案中,乙公司不是合同的缔约方,案涉《合作协议书》中约定由乙公司履行的债务,因其履行导致的责任应由缔约方甲公司承担。

(五)新证据能否推翻原判决

在再审审查中,曹某提交了《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呈批报告》《某地产集团关于参加XX三期拓地项目竞买的请示报告》等作为新证据,欲证明乙公司系案涉《合作协议书》的缔约主体,应承担违约责任。经查,曹某所提交的证据均系甲公司及案外公司的内部文件,不具有对外效力,不能证明乙公司系案涉《合作协议书》缔约方。上述证据不能达到曹某的证明目的,亦不能推翻一、二审判决的认定,故曹某主张乙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责任无事实、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三、本案律师费应如何确定

曹某为本案委托律师参加诉讼,并已实际支付部分代理费。案涉《合作协议书》虽然约定“如任何一方违约,其他各方因主张权利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损失均由违约方承担”,但并未约定具体的金额或计算方式。如律师费采模糊方式约定即可要求违约方全额承担,守约方就有可能完全不顾律师费支付的合理性、必要性,使得损失不必要地扩大。律师代理费作为一种损失,亦应受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预见性规则限制。故在确定律师费的负担金额时,人民法院既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又要审查律师费用的必要性、合理性。一、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案情的难易程度、开庭次数等因素,依据当地的律师收费标准,酌情将律师费用确定为75万元,较好地平衡了当事人利益,并无不当。

(案号〔2023〕最高法民申2242号)


重庆律师叶礼辉
执着的法律从业者。恪守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法学功底扎实,司法经验丰富,对企业法律顾问、民商法律事务、行政纠纷有较为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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