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xxx公司仅以该交付瑕疵为由,主张案涉土地未完成交付,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据此请求确认合同已解除,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成交确认书》中“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土地即交付竞得人使用”的内容符合实际情况,不属于格式条款。xxx公司关于《成交确认书》的上述内容属于格式条款的主张不能成立。
【再审请求】
x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xxx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高院(2××2)川民终1351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裁判结果】
驳回xxx公司的再审申请。
【法院裁判理由】
一、《出让合同》是否有效
(一)相关相关规定
依据《出让合同》签订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二)案涉《出让合同》是否有效
1.xxx局提交的456号《复函》以及《XXX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x#等5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的批复》等证据,能够证明《出让合同》符合相关土地规划条件。xxx公司关于xxx局修改案涉土地规划条件,未将456号《复函》等载明的规划条件纳入《出让合同》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2.《出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合同存在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其他无效之情形,该合同合法有效。
二、《出让合同》是否应解除
(一)依法成立的合同不得擅自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案涉《出让合同》是否应解除
1.xxx公司于《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签订之前已利用案涉土地进行了酒店项目的基本建设。xxx公司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之前,明确知晓案涉土地情况,案涉土地亦采取现状交付的形式予以交付。
2.双方签订《出让合同》之后,xxx公司办理了案涉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xxx公司在案涉土地上修建了建筑物及相关设施,实际经营案涉酒店项目。
3.xxx公司主张六○一大队航拍结果、《x#宗地建设利用核实情况的说明》与相关证据矛盾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虽然案涉土地上存在5户被拆迁人的房屋等导致xxx局的土地交付行为存在瑕疵,但是六○一大队航拍结果、《x#宗地建设利用核实情况的说明》等证据,以及人民法院现场勘察情况,能够证明5户被拆迁人的房屋等所占用土地面积比例小。一审诉讼中上述房屋已被全部拆除。一审法院亦判决xxx局承担了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此,xxx公司仅以该交付瑕疵为由,主张案涉土地未完成交付,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据此请求确认合同已解除,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xxx公司关于二审法院采信证据错误,导致认定土地交付错误的主张不能成立。二审法院对xxx公司确认《出让合同》解除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三)《成交确认书》中相关内容是否属于格式条款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如前所述,xxx公司于《成交确认书》签订之前已利用案涉土地进行了酒店项目的基本建设,《成交确认书》中“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土地即交付竞得人使用”的内容符合实际情况,不属于格式条款。xxx公司关于《成交确认书》的上述内容属于格式条款的主张不能成立。
(四)本案是否存在裁判标准不统一问题
xxx公司主张本案未能统一裁判标准。经查,xxx公司提交的另案裁判文书显示的案件基本事实与本案不同,故其主张不能成立。
(案号〔2023〕最高法民申33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