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就本案而言,可以参照该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具体判断孙某桐是否满足排除强制执行的条件。孙某桐主张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不能成立。
2.根据原审所查,关于抵债房是否806房,某甲公司出具的证据因其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而证明力较低,孙某桐提供的证据则缺乏明确指向,故原审认为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并无不当。孙某桐主张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采信错误,不能成立。
【再审请求】
孙某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对(2024)吉民终83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最高院裁判结果】
驳回孙某桐的再审申请。
【法院裁判理由】
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是孙某桐对于本案讼争的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一、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孙某桐申请再审时主张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
本院认为,一方面,该司法解释是审查执行异议的法律依据,对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具有参照作用;另一方面,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与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并不矛盾。
就本案而言,可以参照该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具体判断孙某桐是否满足排除强制执行的条件。孙某桐主张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不能成立。
二、关于事实和证据问题
本案中,根据原审所查,关于抵债房是否806房,某甲公司出具的证据因其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而证明力较低,孙某桐提供的证据则缺乏明确指向,故原审认为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并无不当。孙某桐主张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采信错误,不能成立。
况且,在原审适用前述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孙某桐未就原审认定的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在查封前合法占有806房的事实提出申诉,也无法满足其排除执行的主张。
三、关于裁判统一问题
因相关案件当事人主张和案件事实并不完全相同,孙某桐主张原判决未做到同案同判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号〔2024〕最高法民申35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