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某某机电厂系投资人陈某某的个人独资企业,原审法院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以及第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等规定,认定陈某某与某某机电厂在财产关系和财产责任方面实质一致,符合法律规定。由此,原审法院关于陈某某作为前案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与某某机电厂利益相同,故而某某机电厂并非前案第三人的意见,亦无不当。
2.前案判决2021年12月30日作出判决,某某机电厂2022年10月28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在其投资人陈某某即为前案当事人的情况下,某某机电厂主张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5民初1934号判决后才知道前案判决对其合法权益的影响,并认为应以该案判决时间起算前述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期限,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件基本事实】
某某机电厂成立于1993年7月27日,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陈某某。经营范围为生产纸箱包装机械、瓦楞辊纸板生产线。
陈某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前案诉讼,要求郭某某继续履行《变更投资人协议》并赔偿损失,郭某某提出反诉。前案判决认定陈某某与郭某某2017年8月21日签订《变更投资人协议》约定,由郭某某出资取得投资人身份,陈某某不再是某某机电厂的投资人;投资人变更后双方根据协议约定成为某某机电厂项下房地产财产权的按份共有人等。郭某某向陈某某支付200万元定金,某某机电厂的土地、房产及在建工程后被法院拍卖,《变更投资人协议》无法履行。郭某某未按《变更投资人协议》约定将折价房产抵押给陈某某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未按照约定设立共管账户等违约行为,是陈某某未能及时解除司法查封和抵押的主要原因。前案判决陈某某向郭某某返还200万元、郭某某向陈某某赔偿损失及财产保全保险费等。
【原告诉求】
某某机电厂向原审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一、撤销前案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前案判决第五项;三、判令郭某某继续履行《变更投资人协议》,给付合同价款未支付部分5700万元;四、判令郭某某赔偿陈某某违约损失44418281.9元(暂计至2020年11月10日止);五、判令郭某某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13837338.5元(以101418281.9元为基数,按年率12%的标准,自2020年11月11日起暂计至2021年12月31日止);六、判令拍卖某某机电厂土地、房产所产生的税款由郭某某承担;七、判令郭某某违约使在建工程拍卖流失,造成完工后的预期利益损失金额(指定评估待定)承担赔偿责任;八、判令郭某某与各第三人使某某机电厂项下机器设备等财产二次拍卖流失,造成的即得利益损失100万元承担赔偿责任;九、判令本案及前案诉讼费均由郭某某承担;十、判令本案所涉但不仅限于评估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由郭某某承担。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作出(2023)京民初10号民事裁定:驳回某某机电厂的起诉。
最高院作出(2024)最高法民终38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争议焦点评析】
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应适用所涉法律事实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某某机电厂所提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一、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某某机电厂所提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某某机电厂是否系前案第三人
某某机电厂系投资人陈某某的个人独资企业,原审法院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以及第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等规定,认定陈某某与某某机电厂在财产关系和财产责任方面实质一致,符合法律规定。
由此,原审法院关于陈某某作为前案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与某某机电厂利益相同,故而某某机电厂并非前案第三人的意见,亦无不当。
2.某某机电厂所提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前案判决2021年12月30日作出判决,某某机电厂2022年10月28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期限。
在其投资人陈某某即为前案当事人的情况下,某某机电厂主张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5民初1934号判决后才知道前案判决对其合法权益的影响,并认为应以该案判决时间起算前述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期限,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审法院在立案后发现某某机电厂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即裁定予以驳回,无须再对本案开庭审理。某某机电厂上诉认为原审法院未予开庭审理属于程序违法,缺乏法律依据。在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的情况下,某某机电厂所称原审法院漏审其诉讼请求的问题,不再评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