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涉案合同约定的产品并非市场上已有的产品,合同约定某乙公司根据某甲公司的需求进行研发,再将研发成果批量化生产,其中既涉及技术开发的部分,又涉及买卖的部分,案件争议也主要在于技术开发过程中双方履行合同的过错,故二审判决认定涉案合同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并无不当。
2.本案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情形,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涉案产品未完成研发交付,主要在于某乙公司的迟延履行、某甲公司在软件层面的多次需求变更。一、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及双方在履约过程中的过错大小,判决某乙公司在返还某甲公司的325万元中扣减采购物料及委托测试费用969166.73元并无不当。
【再审请求】
某甲公司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终564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裁判结果】
驳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法院裁判理由】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
一、关于涉案合同的性质
对合同性质的认定应当结合合同的具体内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判断。
本案中,涉案合同为《移动安全智能收银终端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某甲公司(甲方)在某乙公司(乙方)产品研发完成后向乙方采购移动安全智能收银终端设备,乙方作为供应商提供服务。设备兼容某某科技自主研发的CCKS(CombinedCreditKeySystem)密钥体系、住建部密钥体系、交通部密钥体系,并应满足合同附件一《某某科技智能收银终端需求说明书V1.0》和合同附件二《某某科技智能收银终端应用层功能列表V1.0》。由此可见,涉案合同约定的产品并非市场上已有的产品,合同约定某乙公司根据某甲公司的需求进行研发,再将研发成果批量化生产,其中既涉及技术开发的部分,又涉及买卖的部分,案件争议也主要在于技术开发过程中双方履行合同的过错,故二审判决认定涉案合同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并无不当。
二、关于违约责任的认定及合同解除
1.关于违约责任的认定
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涉案合同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在于研发初期双方对于PSAM卡槽的误判、某甲公司项目需求的变更以及某乙公司迟于预期的交付,对此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
对于2017年8月15日的成品测试,硬件方面通过第三方检测,软件方面存在部分问题,包括打印联数设置功能、充值功能、手机控件功能、被动扫码支付功能、收款部分功能未完成。某甲公司主张这些是POS机基础功能,未完成过错在于某乙公司。但是在案证据证明这些功能属于软件技术开发范畴,需要双方进行需求匹配合作。因此,二审判决认定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对合同解除均存在一定过错并无不当。2.关于涉案合同的解除
根据在案证据,双方最后一次明确约定的交货时间是2017年8月15日。2017年8月15日,某甲公司确认软件层面大部分完成,硬件层面已通过第三方检测。2017年11月3日某甲公司又提出,在新项目的开拓中,发现涉案产品硬件不符合涉案合同抗摔耐用的要求,导致新项目的验收延迟,要求解除涉案合同。
最高院认为,某甲公司提出涉案产品未达到涉案合同抗摔耐用的要求,与此前确认的硬件验收结果矛盾。鉴于该新项目并未纳入涉案合同,某甲公司理应提供合理期限以便某乙公司改进硬件材质,继续履行合同。故某甲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单方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定解除情形。一审庭审中,某乙公司同意解除合同,鉴于双方已对合同的解除达成了合意,故二审法院认定涉案合同协商一致解除并无不当。
三、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
本案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情形,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涉案产品未完成研发交付,主要在于某乙公司的迟延履行、某甲公司在软件层面的多次需求变更。一、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及双方在履约过程中的过错大小,判决某乙公司在返还某甲公司的325万元中扣减采购物料及委托测试费用969166.73元并无不当。
(案号〔2024〕最高法民申14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