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义说法】刑事追赃中如何处理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涉案财物

文摘   2024-10-09 21:42   重庆  

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

1.刑事追赃中被害人与第三人利益冲突的解决——范某某诈骗案

案情要点:(1)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了别人的财产,并对其进行了诈骗。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将其挪用的款项用来还债,事后又被警方查封,则其财产的性质及财产如何确定,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在对涉案财物的请求权与受害人的权益产生了矛盾时,在对其进行价值权衡时,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能否举证自己的主张是正当的,也就是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的。二是要有证据表明,他对涉案的财产进行了合法的占有,也就是说,他已经获得了该财产,该财产按照法定程序应该进行登记,而无需进行登记的,则将该财产交给了第三人。在完成了对财产的登记和交付之后,物权人对财产的自由支配和对财产的稳固占有,对财产的各种特定权能的全面行使。

(2) 在追赃过程中,在被害人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存在矛盾的情况下,应当以对被害人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独立衡量为前提,兼顾合法利益的保护,被害人的利益优先于无法得到证实的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在保障当事人正当权益和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前提下,通过法律手段进行适当的处理。

案号:(2019)渝05刑终620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2.向案外人追缴涉案财物的认定和适用——高某等诈骗案

案情要点:(1)从第三人处追回被执行人的财产的认定。对能否从案外人处追回该财产,首先要确定该财产的所有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审查案外人的财产是否为非法所得或依法应追缴的涉案财物。二是要考察第三人在执行中对恶意取得行为的阻碍作用。第一个问题是对犯罪嫌疑人财产的定性问题。对第三人提出的债权偿还型善意取得,应当从主观上认识、合理对价和获取方式三个角度进行考察。有以下行为的,应予追回:(一)第三人知道是欺诈行为而收受的。(二)第三人为骗取他人利益而无偿取得的。(三)第三人以显著低价获取欺诈财产的;(四)第三人因不正当的债权或其他不法行为而获得欺诈财产。

(2)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追回的诉讼程序的适用问题。对于未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人民法院在庭审中应当对涉案财物的权属以及案外人是否善意取得的情况进行调查,由公诉人说明情况、出示证据、提出处理建议,并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意见。第三人对执行标的物所有权有争议的,应当向第三人陈述,并告知第三人。

案号:(2022)京02刑初60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3.涉案赃款用于直播平台打赏行为的认定及处置——武某职务侵占案

案情要点:(1)在网络直播平台中,是否有粉丝打赏并不会对其收看的内容产生任何影响,而主播平台则没有就这一点支付相应的报酬,因此应当将其视为免费赠送。

(2)对于主播的打赏行为,是否可以追回。挪用公款作为一种特殊的捐赠方式,是一种区别于一般民事捐赠的方式,它是一种非法的、不属于自己的、属于自己的财产。

案号:(2021)鲁0902刑初431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裁判规则


1.赃款用于网络打赏应受善意取得制度限制——胡某某职务侵占案

案情要点:在线打赏是一种消费者行为。能否追回违法所得的“网络打赏”,是判定该平台是否存在“善意”的重要依据,其核心是判定“是否存在有偿”与“善意”两个方面,而这一点需要从“第三方”的“主观上”、“主观上知道”或“存在着其它的恶意”等方面来进行分析。

案号:(2021)京03刑终623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23年第02期

2.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的涉案款项几经转手用于清偿正常债务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宋某良申请执行复议案

案情要点:对于已被法院判决为犯罪所得的财物,在经过数次转手后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设定其它债权债务时,若再采用“一追到底”的方式,有违交易安全,故应采用善意取得,在执行过程中,对于第三人善意取得的财物,在执行过程中不予追缴。

案号:(2016)粤09执复2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茂名中院-典型案例

关联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三百一十九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

七、涉案财物的处理

(三)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4.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5.《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

第十一条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第十五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特别声明:

本文章源于作者原创,请尊重作者,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原创声明。我们尊重知识产权,也希望大家同样珍惜我们的劳动成果。未经许可,请勿抄袭、复制或擅自使用我们的原创文字。

重庆律师叶礼辉
执着的法律从业者。恪守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法学功底扎实,司法经验丰富,对企业法律顾问、民商法律事务、行政纠纷有较为深入研究。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