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涉案合同虽订立于民法典施行前,但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发生争议的时间亦在民法典施行后,故二审法院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
2.考虑到2020年上半年疫情导致湖北地区实体店铺无法正常经营的实际情况,而某某公司作为涉案合同的许可方,相对处于较为强势的地位,二审法院基于公平原则认定胡某、陈某某欠付货款尚不构成根本性违约,某某公司主张的法定解除权不能成立,并无不当。
【最高院裁判】
最高院裁定:驳回某某服饰公司的再审申请。
【争议焦点评析】
一、二审判决适用民法典是否存在错误
1.关于民法典适用时间效力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2.二审判决适用民法典是否存在错误
涉案合同虽订立于民法典施行前,但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发生争议的时间亦在民法典施行后,故二审法院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
二、某某公司就涉案合同主张法定解除权能否成立
1.合同法定解除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2.某某公司能否解除案涉合同
已生效的(2021)浙06民终3644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3644号案)认定胡某、陈某某基于涉案合同欠付某某公司货款700多万,在某某店铺装修补贴、道具押金,商务账户某某公司应付款项、退货金额等各种费用后,判令胡某、陈某某支付某某公司货款1022,436.98元。
根据某某公司的陈述,在2020年7月之前,胡某、陈某某对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正常。考虑到2020年上半年疫情导致湖北地区实体店铺无法正常经营的实际情况,而某某公司作为涉案合同的许可方,相对处于较为强势的地位,二审法院基于公平原则认定胡某、陈某某欠付货款尚不构成根本性违约,某某公司主张的法定解除权不能成立,并无不当。
三、二审法院认定某某公司构成违约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是否正确
1.案涉合同解除时间及解除原因
某某公司在3644号案中仅主张胡某、陈某某支付货款,并未主张解除合同。在本案二审庭审中,双方均确认涉案合同客观上不具备履行之可能。经二审法院释明,胡某、陈某某亦明确不再主张涉案合同继续履行,并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故二审法院将涉案合同解除的时间节点确定为该案判决作出当年的12月31日,并无明显不当。同时,二审判决认定在涉案合同解除前,某某公司擅自停止向胡某、陈某某发货构成违约,并无不当。
2.某某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胡某、陈某某在本案主张某某公司违约对其造成的损失主要体现为胡某、陈某某作为湖北区域一级经销商的损失,因此二审判决将2020年秋冬订货会应当向胡某、陈某某发出而实际未发的货物损失,2021春夏、秋冬两季订货会可得利益的损失,以及因促成某某公司与案外人新洋丰、合肥燃气之间的职业装团购业务的应得款项等,认定属于某某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范围,并无不当。其中,二审判决认定的2021春夏订货单的数据虽然与现场勘验数据存在细微误差,但赔偿额总体上与某某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相当。
涉案合同明确约定陈某某可根据某某公司的规定发展职业服装定制业务,而胡某、陈某某在本案亦明确主张了相关款项,故二审法院将上述款项在本案一并处理,并未超出胡某、陈某某诉讼请求范围。针对上述款项,某某公司对胡某、陈某某主张的实际回款金额和数量均予以确认,但认为结算金额应在实际回款金额的基础上扣除各项税款和违约金,但某某公司未就双方结算款项存在扣除税款的约定提供证明,故二审判决对胡某、陈某某主张的金额予以支持亦无不当。
3.某某公司是否应赔偿胡某、陈某某律师费
胡某、陈某某主张因某某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其在一、二审程序中产生的律师代理费应纳入本案赔偿损失范围的主张具有法律依据。二审法院综合考量案情难易程度、诉讼中委托代理人的工作强度以及胡某、陈某某全部诉讼请求的支持比例等因素,酌情确定某某公司赔偿胡某、陈某某一、二审律师代理费亦无不当。某某公司的相应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二审判决结论并无不当,涉案合同性质认定对于某某公司构成违约及违约责任承担的认定均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对某某公司的相应再审申请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案号:(2024)最高法民申9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