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峰刑事法论坛——民营企业的刑事法平等保护主旨演讲

学术   2024-10-03 09:54   湖南  


首届韶峰刑事法论坛“民营企业刑事法平等保护主旨演讲”环节,由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担任主持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徐岱,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士心,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聂立泽,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陈家林,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兰英以及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高巍六位与会嘉宾担纲演讲人。


报告环节


第一位发言的是徐岱教授,她向大家分享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点:第一,民营企业的刑事法平等保护的发展;第二,何为“平等保护”,以及现实中的问题聚焦;第三,有关民营企业刑事法的走向。徐岱教授首先通过对民营企业近年来在数量的增幅进行分析,强调了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并对民营企业进行刑事法平等保护的重要性进行论证。再从近年来我国刑法典的内容修改入手,阐述有关民营企业刑事立法的系列变动。针对何为“平等”的问题,徐岱教授指出,这种平等并非是形式上的一概平等,而是一种差异化的、实质上的平等。在有关民营企业刑事立法与理论探讨的未来走向问题上,徐岱教授立足于法定犯时代的当下,从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协调与刑法内部的罪名完善两个方面来对我国刑事立法所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并进一步指出,实在法的变动使刑法部分罪名的主体要件趋同,理论上亦需进行一轮相应的变革。


第二位发言的是刘士心教授,他的发言主题为“治理民营企业内部职务犯罪与国企反腐的区别,以及民营企业内部职务犯罪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刘士心教授指出,关于民营企业内部职务犯罪与国企反腐的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两者的治理目标不同;第二,两者的制度前提不同;第三,两者的处罚力度不同。刘士心教授同时强调,在民营企业内部职务犯罪中也有如下问题需要要注意:第一,我们要处理好“严管”与“厚爱”之间的关系;第二,要着重考考虑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差异,坚持“标本兼治”;第三,在民营企业处理内部职务犯罪的问题上是否应赋予民营企业更多的自主权;第四,相较于刑事立法层面的平等保护,司法层面的平等保护更应受到重视。


第三位发言的是聂立泽教授,他以“以单位犯罪为视角,论民营企业保护中的立法与司法问题”为题,详细论述了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何为平等保护,需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合理的基础上、人性化的基础上讨论;第二,我国单位犯罪的罪名设置范围是否合理,也进而影响到民营企业的刑法保护问题;第三,单位犯罪为何普遍比自然人犯罪处罚要轻?聂立泽教授指出,这是因为单位犯罪相较于个人犯罪,具有合法性、利他性、为公性;第四,未来民营企业的相关立法也需要以利他性、社会性为重要考量因素。


第四位发言的是陈家林教授,他以“民营企业平等保护法治环境的刑法形塑”为题,提倡以刑事立法来塑造法律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的形态。陈家林教授通过借鉴环境法上的理论来说明要实现一个共同的且有区别的责任追究和处理模式,具体包括以下三个问题:第一,要重视企业发展目标的追求和营商环境之间的落差;第二,要审视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发展现状和法治思维之间的差异;第三,有关民营企业的刑事立法应当与国有企业的刑事立法体现出应有的差异。


第五位发言的是李兰英教授,她指出,刑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任重而道远。修订刑法条文,设置行政犯、法定犯出罪机制也是保护民营经济的重要路径,除此之外,还应当诸如通过司法解释增设高发犯罪的构成犯罪的主观目的和危害结果的构成要素、以是否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来限缩骗取贷款罪的成立、将“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作为行政犯成立的考量因素、将刑法条文中的“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限缩解释,从而限缩非法经营罪这一口袋罪等法定措施达到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目的。


第六位发言的是高巍教授,他从以下两点出发,向我们阐述民营企业刑事法平等保护的相关问题:第一,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中的“平等”应当如何理解,在考虑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差异的问题上需进行细致化讨论,如被害人承诺的问题可用于民营企业而不能用于国有企业;第二,有关平等保护的具体化问题,一方面,我们要防止刑事立法将不平等的东西转化为平等,从而造成更大的不平等。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层面,也要注意避免适用主体的不平等。

END

监制:张永江

文字整理:程立然,湘潭大学法学学部2023级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

编辑:梁梓仪

责编:曹恩妮

审核:王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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