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投资还是借贷”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学术   2024-10-02 23:36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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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5年4月,事益公司(甲方)与付某(乙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协议第一条“协议签订的前置条件”第6项约定:甲方融资后,该项目总体投资额1亿元。项目投资和建设期间的经营费用超过1亿元时,追加部分由甲方负责,乙方不追加投资。第二条“乙方投资及收益计算”第1项约定:乙方投资1300万元,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时间(合同签订后3日内汇款300万元,2015年4月22日前余款全部到位)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甲方为乙方开具收据;第3项约定:本协议签订后,建设期间内(1年)按实际收益的15%计算分红;建设期满后,年净收益不足3000万元时,按3000万元计算分红,超过3000万元时,按实际净收益计算分红,甲方承诺四年内支付给乙方的收益达到乙方投资额度,实际收益未达到的,用甲方收益弥补并支付给乙方;第5项约定:分红每年一次,12月30日结账,次年1月15日前分红。第四条“违约责任”第4项约定:因甲方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乙方不承担经济损失,并按约定标准计算投资收益。协议签订后,付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于2015年4月14日至6月2日分六笔向事益公司转款1300万元。协议履行过程中,付某多次向事益公司监事林某要求支付其固定收益,但是事益公司均未履行。双方发生纠纷,多次协商未果。付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解除《投资合作协议》;二、事益公司向付某偿还1300万元借款,支付付某624万元利息(自2016年6月至2018年6月,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支付付某律师代理费19万元。

案例来源:(2020)最高法民申7050号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从《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看,付某的收益是采用固定回报的方式,并且有保底条款,明确了案涉1300万元的性质是借款,而非投资;事益公司经营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付某不承担损失,但无论盈亏都要按照约定标准计算收益,由上述约定可知,付某不参与事益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投入的资金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的收益,所以不难看出事益公司的真实意思是借款;协议的目的是以投资为名,通过股权的份额作为担保,向付某借款。故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是民间借贷,而非投资。

一审法院判决:一、解除付某与事益公司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二、事益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付某本金1300万元;三、事益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付某624万元利息(以13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至2018年6月,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四、事益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付某律师代理费19万元。

上诉人事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向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从《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的内容看,并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而是约定付某出资后,享有固定收益。因此,该投资合作协议更具有借款特征。

二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事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事益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付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黑民终383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事益公司与付某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内容表明,付某所获收益是以固定回报方式计算,且约定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付某均按标准获得投资收益。因此,《投资合作协议》的约定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付某不参与事益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投入的资金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的收益,该1300万元名为投资,实为借款。仅就事益公司与付某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而言,原审认定为民间借贷性质,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事益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例评析

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并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而是约定一方出资后,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均按标准计算并享有固定投资收益。应认定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本案中付某主张案涉《投资合作协议》的性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从协议约定的内容看,并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而是约定付某出资后,享有固定收益,即事益公司四年内支付付某收益达到其投资额度,且约定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付某均按标准计算投资收益。因此,该投资合作协议更具有借款特征。

投资与借款虽然都是一定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但二者在目的、运用等方面有着本质区别。投资行为的本质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益;借款合同的本质特征是借款到期,借款人按约还本付息,即“固定回报,不担风险”。司法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对款项性质的陈述不一致,一方主张为借款、另一方主张为投资款的情况,要严格审核双方的行为目的、参与方式、对风险承担的约定。

在社会生活中,面对“高收益”的诱惑时,人们在投资时亦可能失去理性。投资的风险、收益均具有不确定性,当事人如有投资计划,应当深入考察投资项目的前景,谨慎审查投资协议对投资人权利、义务的约定,避免出现投资期望与投资结果不对等的情况,盲目投资则可能出现亏空的情况。当事人如抱有出借资金、享有固定收益、不承担风险的目的,切勿盲目签订投资协议、参与经营,而应实事求是签订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利息,避免发生纠纷时双方对款项性质的认知发生分歧,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注:图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监制:张永江

作者:何思雨,湘潭大学法学院2023级刑法专业研究生

编辑:何思雨

责编:许媛媛

审核:吴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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