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及其实现的行为,可诉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如果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将财产无偿或以不合理低价转让给配偶,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从而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当债务人通过签署离婚协议将财产转移至配偶名下,导致债权人的权益受损时,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需要根据财产分割的合理性及是否存在逃避债务的行为进行综合考虑。具体来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债权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且该债权形成于债务人签订离婚协议处分财产之前。2、债务人在离婚时实施了无偿转让、放弃或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主要为明显不合理方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将财产处分给配偶、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3、债务人的行为造成其个人财产非正常减少,没有能力偿还债权,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是否可撤销,应从分割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存在逃避债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判。在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实际分割明显不合常理,且对债权人之债权及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债权人可诉请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综上所述,债权人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系林某1、薛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原登记为林某1、薛某、林某共同共有,鉴于购买涉案房屋时,林某系在校学生,无经济收入,林某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涉案房屋的购房款大部分系由其支付,一审法院支持赵某、赵某1、李某、赵某2关于三共有人均分房产份额的主张,并无不当。林某1放弃权利,在《财产约定书》中将其所有的1/3份额变更为5%,导致其责任财产的减少,使得赵某、赵某1、李某、赵某2的债权未得到实现,故该行为已经给赵某、赵某1、李某、赵某2造成损害,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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