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更改孩子姓氏,需要另一方同意吗?

2024-11-25 11:58   上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如果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如果非要给孩子改姓名,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1、协商与书面同意:首先,需要和孩子生父协商,并需要书面同意的证明材料。
2、征求孩子意见:如果孩子系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还需要征求孩子的意见;如果孩子已经满18岁,则需要征得孩子的同意。
3、准备相关材料:需要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孩子的户口簿、离婚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办理。
4、户籍办理机构审批:户籍办理机构须要双方的签字后才能给孩子改姓更名。否则,一方是无权给孩子改姓更名的,户籍办理机构不会办理手续的。

此外,即使孩子更改了姓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因此,即使孩子更改了姓名,生父也必须支付抚养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END

如您有法律问题,请私信或者评论区留言提问,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温馨提示


如果希望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关注公众号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感谢关注与支持!




点个在看你最好看

律师说理
您身边的私人律师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