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讨会】专题研讨二: 民营企业相关权益的刑事法平等保护

学术   2024-10-04 11:50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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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的主题为“民营企业相关权益的刑事法平等保护”,主持人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王志祥教授、云南大学法学院高巍教授。





金泽刚教授认为,首先,平等的概念起源于经济学,后被思想家、哲学家及法学家引入,但法律上的平等更多体现在司法执行中而非政策制定本身。金泽刚教授强调了在当前社会中,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法律上受到的不平等待遇,特别是在案件处理中的不公平现象。接着,回顾了多年来关于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平等保护的研究历程,并提到自己十年前也曾撰写文章探讨这一话题,他通过自然人不平等现象的类比,进一步说明了法律上存在的性别不平等,并指出在刑法领域,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行为认定上的差异导致了立法上的不平等。

金泽刚教授还特别提到了背信罪的立法背景,指出此次刑法修正案对于背信罪的规定体现了从渎职到真正背信的转变。他分析了背信罪主体理解的复杂性,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并质疑了这种严格区分的必要性。同时,他也对背信罪中涉及的数额问题提出了疑问,认为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数额标准上是否应保持一致,是未来司法解释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最后,金泽刚教授针对被侵权主体的问题进行了讨论,特别是民营企业中股东身份复杂的情况。他指出,在民营企业中如果股东之间存在分歧,如何确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将成为一个复杂的问题。金泽刚教授强调,在平等保护的原则下,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只要董事长同意就不追究刑事责任,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廖天虎教授作了题为《涉黑案件中民营企业财产权属认定问题研究》的报告。廖天虎教授指出财产权属保护问题在实务中争议较大,尤其在公安、检察院、法院等不同阶段处理案件时,因出发点不同而存在差异。公安初期倾向于查封更多财产,检察院则进行一定筛查,但到法院执行阶段常面临复杂问题。在涉黑案件中,如何贯彻“打财断血”精神,有效保护案件当事人及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尤为关键。民营企业因财产属性复杂、权属交叉,更易卷入涉黑案件。廖天虎教授以杜某某涉黑案为例,公司财产被没收后,案外人因房屋多重抵押问题提出异议,凸显了涉案财产处理中的权属认定难题。廖天虎教授进一步建议明确追查与犯罪事实相关联的财产,区分合法与非法财产,借鉴有组织犯罪法中的全面调查制度。而在财产权属认定上,需做好类型区分,从立法目的、资金来源与流向、企业经营属性等方面综合判断。个人财产认定尤其复杂,需考虑家庭成员经济状况、夫妻共有财产及未成年人权益等。廖天虎教授认为证明责任应明确,借鉴有组织犯罪法中的做法,确保定罪量刑事实清楚,允许当事人对涉案财物进行辩解,以维护司法公正与当事人权益。


湖南科技大学法管学院院长、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副会长邱帅萍教授作了题为《论废止对企业的罚金刑配置》的报告。邱帅萍教授指出应当取消对企业法定刑的配置。首先,从刑罚力度上看,现行立法中对企业的罚金刑配置与刑法的严厉性定位不符,且与行政处罚存在交叉重叠,导致罚金数额的不确定性极可能超过行政处罚的情况,影响法治统一性。其次,刑罚平等原则在企业类型上未得到充分体现,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面对相同罚金时,因经济规模和承受能力的差异,实际效果大相径庭,加剧了企业间的不平等。再者,从刑法责任性角度,企业作为非自然人主体,其行为的可谴责性应归咎于实际运营的自然人,而非企业本身,故对企业直接适用刑罚缺乏道德意义上的可责性。最后,刑罚适用的单一性限制了对企业犯罪的有效打击,且行政处罚在力度上已足以应对企业违法行为,无需动用刑罚。据此,取消对企业的法定刑配置,不仅符合刑法基本原则,也能为民营企业营造更公平的发展环境。


来自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的吴何奇老师作了题为《立法平等与司法同等:保护民营经济产权的刑法路径——由<刑法修正案(十二)>相关条文展开》的报告。他强调了两个核心观点:一是刑事立法上的平等保护,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其面临的问题逐渐反映在刑事立法中,且保护民营经济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在立法上确保平等,既促进其发展又不损害其他权益;二是司法上的同等保护,强调这一概念与立法平等相辅相成,旨在具体案件中为民营企业提供必要的倾斜性和象征性保护,确保在追究责任时基于合法合理的依据。




中国政法大学的博士研究生曹岚欣作了题为《累积犯视野下企业经济利益保护的刑法原理与罪刑体系考察》的报告。曹岚欣首先介绍了关于平等保护与差别保护的不同观点,并指出法定刑轻重的理解对企业利益有直接影响。随后她分析了“产权”与“重大损失”的关系,以及当前刑事司法实践中对经济利益保护的态度。并提出尽管司法实践对经济利益的直接保护持否定态度,但立法者在某些条款中实际上承认了间接经济利益损失。

紧接着探讨了刑法保护企业经济利益的实质目的,认为这不仅关乎企业家个人利益,更关乎国家和社会整体的经济效率、就业和税收。她认为国民经济发展虽非传统刑法法益,但作为企业经济利益保护的延伸结果,同样应受到保护。

最后,曹岚欣建议构建相应的刑法制度体系,将涉及企业经济利益的罪名从原章节剥离,归入社会主义秩序犯罪章节,并根据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差异化设计入罪门槛。同时,她强调无论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在面临相同经济损失时应适用相同的法定刑。



在嘉宾与谈环节,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姜敏教授指出:本次讨论的核心紧密围绕民营企业产权、企业家合法的财产权、经营权以及经济权益等方面展开。从时间轴上看,为了实现这些保护目标,国家不仅在立法层面进行了深入探索,司法和执法机关也积极制定并实施了多项政策和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同样有诸多政策予以积极回应,特别是在刑事法制领域,刑事手段的介入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包括近年来研究中也涉及了这些热点问题。姜敏教授认为大家普遍关心的是各种保护措施和形式是否可能存在不当之处。因此,通过深入的法律研究来确保民营企业各项权利的合理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就刑事法层面而言,这一议题也促使我们从立法、司法、执法等多个维度出发以确保民营企业权益得到公平、平等的保护。近期出台的一系列措施,正是对此类社会关切的积极回应,旨在进一步强化对民营企业权益的平等保护。

姜敏教授对五位报告人的报告一一予以点评:金泽刚教授特别关注司法实践案例,通过对比经济领域与法律领域中的平等概念,深刻剖析了征税主体和税额适用的复杂问题。西南科技大学的廖天虎教授则带领我们回到了一个古老而重要的话题——民营企业财产权的认定,他强调了在认定过程中应严格区分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并从程序法的角度提出了证明责任的关键问题。湖南科技大学的邱帅萍教授则聚焦于企业法治性问题,他鲜明地表达了反对将企业犯罪与某些特定措施直接挂钩的观点,并给出了充分的理由。此外,上海政法学院的吴何奇老师为我们回顾了《刑法修正案(十二)》的立法历程,他提出了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入手,消除对企业保护中的不平等现象,努力构建更加公平、公正的企业保护体系。而中国政法大学的博士研究生曹岚欣则通过累积的实践经验和对试点项目的深入研究,探讨了企业经济权益保护的新路径,创新性地提出了运用企业起源理论来消除对企业保护目的的不同理解,从而解决了法律配置中的理论难题。

姜敏教授认为这几位报告人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民营企业权益保护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剖析,为丰富和完善这一领域的研究提供了宝贵的见解和思路。


辽宁大学纪检监察学院院长路军教授指出:保护民营企业或实现对其平等对待,首先是一种政治诉求的表达。这种诉求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具体落实,而刑法作为较为成熟的法律体系,往往在这一过程中扮演了先行者的角色。路军教授认为立法机关在制定相关法律时,进行了长期的调研和深入的座谈,这体现了问题导向的立法思路。然而,尽管立法机关已经做出了努力,但法律人在面对这些法律条文时,仍然可能产生种种困惑和质疑。这主要是因为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倾向于在不确定性中寻找确定性,他们更关注法律逻辑和标准的梳理。因此,当法律条文与他们的预期或理解存在偏差时,质疑和讨论就难以避免。

路军教授进一步指出,这种质疑和讨论实际上反映了立法者与法律研究者之间在技术出发点上的差异。为了缩小这种差异,双方需要相互理解,并保持各自的独立性。对于民营企业的保护而言,法学界的质疑和批判性思维不仅不应被压制,反而应该得到保护,这些质疑和批判是推动法律不断完善和进步的重要动力。

最后,路军教授强调了对法律建设的信心。他指出尽管存在质疑和讨论,但这并不意味着对法律建设的否定或拆台。相反,这是法律建设过程中的正常现象,是法律不断完善和进步的必经之路。


南京大学法学院的单勇教授认为:我国正在积极推进关于民营经济法律制度的建设,其制定背景彰显了高度的政治正确性。我们可以通过数据来直观感受这一紧迫性:今年前四个月,全国范围内,仅上海一市实现了财政盈余,其余30个省市均陷入财政赤字之中,而截至七月这一趋势仍未改变,除上海外其余省市的财政赤字累计已高达5.7万亿元。这一严峻的经济形势,无疑凸显了保护民营经济、激发市场活力的极端重要性。

单勇教授在探讨民营经济保护的具体路径时指出,廖天虎教授的文章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启示,它明确指出民营经济的保护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需要针对不同类型的民营企业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特别是对于那些涉黑涉恶的民营企业,我们必须坚决予以打击,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营商环境的优化。

以辽宁大连的案例为例,某区委书记的落马不仅揭露了地方黑恶势力的猖獗,也让我们看到了涉黑民营企业对市场环境的恶劣影响,这些企业往往凭借特权和优势地位,扰乱市场秩序、侵害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以坚定的决心和有力的措施,彻底铲除这些害群之马。

单勇教授还指出,要看到反组织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为打击涉黑涉恶、保护民营经济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这些法律不仅明确了财产权的调查制度、等级没收制度等具体措施,还降低了涉案财产证明的标准,保障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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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张永江

文字整理:彭帆、梁梓仪

编辑:侯天豪

责编:陈佳

审核:王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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