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再保险,救命稻草还是致命毒药

文摘   财经   2024-11-25 08:19   北京  
监管终于对财务再保险出手了。
近日,国家金融监管局发布了《关于改进财务再保险监管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财务再保险业务,限制了利用财务再保险提升偿付能力的行为,综合偿付能力提升最高不能超过30个百分点
新规对未来财务再保险业务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
那么这类业务的本质到底是什么?
为什么要限制这类业务的开展?
什么是财务再‍‍‍‍‍‍‍‍‍‍‍‍‍‍‍‍‍‍‍‍‍
首先,再保险是保险公司买的保险。
保险公司出于风险管理或者财务管理的目的出发,把一部分风险转移给再保险公司。
再保险公司通过经营这部分风险赚钱。
巴菲特就偏爱再保险这种业务模式。
而财务再保险(“财务再”)就是再保险其中的一种。
“财务再保险是指保险公司签订的主要转移保险产品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从而有效改善分出公司偿付能力的再保险合同。”
这类再保险业务的核心是以改善财务指标的目的出发签订的
财务指标通常特指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指标
既然是以改善指标出发,那就代表着它可能只改善了指标,没有真正转移风险
或者就是在改善指标和转移风险之间的界限非常模糊。
多少才算改善也没有客观的标准。
同时,这类业务特点就是没有特定的模式
不会有人在合同条款或名称上主动带着这个标签。
要判断一个再保险合同是否是财务再,需要仔细研究合同的每一处条款,理清业务和资金流转的本质。
甚至还需要进行一番测算。
为什么选择做财务再
据财新周刊收集信息,2022年左右的时候,92家人身险公司中,包含一些问题险企在内,大概有1/3至1/2使用了财务再来提升偿付能力充足率,尤其是中小型险企以及民营保险公司。
过去几年受资本市场波动、利率不断下行影响,投资端表现不尽如人意,而保险产品的负债成本一直较高,久期也不匹配。
这些都会体现在偿付能力指标上
尤其是一部分公司,保费规模迅速扩张,对偿付能力的消耗是非常快的,长期来看,卖的越多亏的越多
但同时,股东增资不畅、发债困难,各类融资手段受限,而财务再便成为了“救命稻草”。
2022年开始实施的偿二代二期规则,对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的计量更加严格,使得偿付能力水平大幅下降。
而行业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水平由于加权平均的原因,更受大中型保险公司的影响。
实际上,中小公司偿付能力降幅比上面图表展示的平均降幅更大
更别说上面图中显示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已经考虑了财务再、去年9月监管降低偿付能力计量要求,部分公司进行的股东注资或发行资本补充债等因素的影响。
不考虑财务再,偿付能力压力会更严重。
财务再的本质
表面上,很多财务再转移了保险公司长期业务的风险。
但背后就是保险公司对再保险公司的一笔"借款"
猫腻经常就藏在合同期限上
财务再合同期限可能很长,但是因为有提前终止条款,合同都会提前终止。
由于底层保险合同的风险大多数产生在更长的保险期间内,如果短期终止就不会发生实质意义上的风险转移。
但公司可能会在计算偿付能力时,按能够转移长期风险的方式评估,使得偿付能力表面上因为财务再的签订变得更好了。
又或者提前终止条款明面上没说,但是再保险合同交易双方私下签订合同终止协议,也就是“阴阳”合同
甚至,为了让这个交易成本更低,降低信用风险,有些合同会通过例如大额返还分保佣金等方式,设计成没有实质现金流或资产转移的合同,使得偿付能力的提升更像是“数字上的游戏”。
说到底,偿付能力充足率只是个监管工具,不是监管终极目的
本质上监管需要的是对公司风险的真正监管。
但财务再只是表面上提高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风险没有发生变化。
准确说是恶化了。为什么?
财务再保险都是有成本的
再保险公司要通过这笔业务赚钱,如果收益太低,不如直接拿去做其他投资。
尤其是急需财务再的公司,偿付能力肯定有问题又没有其他很好的解决办法,那更得出点血。
所以财务再的解决方案通常都比较“贵”
为了让一个指标好看,但是让风险变高,如同饮鸩止渴。
如果真就想提高指标,监管动动手指也能实现
2023年9月发布的《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仅仅对最低资本打个折,就能提高中小规模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10%-30%,更不用说其他调整。
详见:《放宽资本要求,鼓励险资入市,牛市要来了吗》
降低了分数线,让更多的公司能够上岸。
当然了,规则不同儿戏,不能经常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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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益收紧的政策‍‍‍‍
为了限制财务再的滥用,监管也在不断调整监管标准。
2022年开始实施的偿二代二期工程,就加强了财务再的认定要求
整体上,财务再保险合同至少需要3年后终止才对偿付能力充足率的提升有帮助。
期限越长,资产和风险真实转移,更容易确认为更高阶的实际资本。
除此之外,过去两年监管也通过对行业财务再业务的摸底和窗口指导,压降了财务再规模,并对剔除财务再影响后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进行严格的监管。
直到近期发布的《关于改进财务再保险监管的通知》,算是对前段时间摸底和窗口指导的正式总结,是对财务再业务最严格的监管规定
总体上,财务能能提升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能超过30%,再保险公司财务再收入不能超过上一会计年度保费的30%
同时新规还对一些财务再分出和分入方的信用评级或者监管综合评级有要求,并明确了公司内部管理的责任
未来想要开展财务再业务会变得更加艰难。‍‍‍‍‍‍
监管的考虑
财务再自诞生之日起就充满争议
也有人认为财务再也不是一无是处,在一定情况下有缓释风险的作用。
当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100%、50%等水平时,公司业务的开展会受到限制。
例如权益市场大跌,使得偿付能力指标出现问题,临时做一笔财务再,缓解偿付能力压力,保持业务正常运转。
又或者为公司寻求股东增资或者发债提供时间和空间
有些处于风险处置期的公司,为了保持业务稳定开展,避免引发流动性危机,对财务再也更加重视,直到监管正式接管之后,才不再寻求财务再的帮助。
保险行业如同其他金融行业一样,经营上具有较大杠杆,带有明显顺周期性,本身具有放大金融风险的特点。
在特定情况下,财务再确实能够避免或者减缓金融风险放大的问题。
但这也给很多激进公司提供了滥用财务再的空间,掩盖了真实的偿付能力问题,陷入困境的深渊。
目前,监管对不少问题公司已经形成了具体的化险方案。
同时,过去几年通过降低预定利率、实行报行合一、扩宽发债来源等,公司的偿付能力压力也得到短暂的缓解。
因此,“推动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其中的一把斧还是砍向了财务再
而比起财务再是否只是个“账面游戏”更值得让人探讨的是,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到底是缺少了什么,才会走到需要财务再拯救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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