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金融监管总局财险司下发了《关于开展短期健康险业务开展自查工作的通知》,要求财险公司自查“药转保”业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早在2022年、2023年,监管就要求对短期健康险中“药转保” 业务进行排查,并叫停不合规业务。本次监管再度发文,说明这类业务又有抬头的迹象。
那么“药转保”业务究竟是什么?
“药转保”主要指,保险公司同第三方合作,将一些支出相对固定的特定药品,例如治疗某些恶性肿瘤的靶向药物,包装成在售的保险产品销售给有用药需求的消费者,通过保险理赔款完成患者的药费支付。这类产品承保的是因已确诊疾病发生的后期药品治疗费用。为了吸引更多消费者投保,保险公司甚至会自掏腰包补贴药价,给予消费者一定的购药优惠。
明面上是保险,实际上是张“买药卡”。
一般的短期健康险产品都有几十天的等待期,赔付次数因轻症、中症和重症各有不同。但“药转保”产品一般没有等待期,给付一次终止。购买“药转保”产品的消费者本身就是罹患疾病,通过购买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将药费转化为保费,并享受一定的购药优惠。
为了让一切看起来“合情合理”,一些财险公司甚至通过调整等待期设置、人为调整理赔发生等方式,营造保险公司承保的被保险人保费收入与药品开支不同、部分被保险人不出险等表面看起来符合保险射幸原理的假象,从而使违规行为更加隐蔽。
通过“药转保”,保险公司的收入指标大幅增长,医药厂商能拓展营销渠道、提升药品销量,第三方平台也可以赚取中间费用、做大流量。
看起来这么“好”的产品,背后有什么问题?
保险公司承保的是确定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没有转移消费者的风险,违背了大数法则、射幸原则等基本保险原理,形式是保险业务,实际上是个通道业务; 保险公司的收入虚高,收到的保费都付出去了,从收取保费到支付赔款间隔时间较短。从财务报表上看,这类业务从实质上是不应该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也就是不应该确认为保费收入。 更重要的是,保险公司对药品没有定价权,价格都是药企定好的。特药消费者往往较为固定,因此“特定药品团体医疗保险”实际并不能给药店带来更多增量客户,药店往往缺乏降价动力。保险公司也不参与风险管控,前端承保和后端理赔等核心环节均由相关机构掌握。给消费者的购药优惠不是来自于风险管理的收益或“团购”的议价能力,而是对消费者购药的补贴。因此,这类业务赔付率较高,很多还是亏损的。 这类“药转保”业务一般限定消费者在限定平台买药,捆绑了药品供应商利益。且这类业务税务风险较大,将增值税抵扣当成套利手段。(保险服务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医药行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一般为13%)。
近年来,财险公司受车险综改、行业转型等因素影响,公司业务增长遇到挑战,不得不将目光转向非车险市场的开拓,其中健康险业务已成为最重要的非车险业务之一,打造“医+药+险”的闭环模式则是诸多保险公司发力的方向。
财险公司在保险行业里的创新,往往比人身险公司来得更加激进一点,很多创新型产品的发展,如近年的百万医疗险、特药险以及惠民保等产品,往往都是财险公司冲在一线。但创新的模式中,总有畸形的骚操作。短期健康险领域一直是问题多发区,无论是“首月0元”“魔方业务”还是“药转保”,其诞生的逻辑都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业绩而违规开展的业务。
实际上,通过保险产品归集大量客户,并通过“团购”的方式,提高自身面向医药厂家、经销商、医疗机构时的议价权,并引导消费者行为,提升患者生存质量,并从这类业务中赚取一定费用,才是商业医疗险的核心价值所在。打破带病人群投保限制,鼓励向带病人群销售定制化的保险产品,更是监管和政策倡导的方向。
“药转保”业务涉及的药品,比如针对白血病、肝癌、肺癌、大肠癌等癌症治疗的特药、靶向药等,有些使用频率较低但单价高,有些是单价较低但需要长期持续使用,总体上用药成本都较高,医保一般不覆盖,需要依赖商业保险支付。
如果保险仅作为通道业务存在,会加剧对药企定价的依赖,最终被整个市场边缘化,逐渐失去定价权。虽然消费者短期能得到药品优惠,但长期对消费者不利,最终面对的是更加高昂的药品价格。
医保基金长期支付承压,政府也提出多项改革措施,但医保定位还是主要覆盖最基础的医疗保障需求,更高层次或多样化的保障需求,需要依靠商业保险来承担。而不管二者如何互补,都需要建立在有序的市场环境下,也就是需要让消费者能够持续使用“便宜”的药品,“药转保”显然不符合该政策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