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讨会】专题研讨一: 民营企业法治营商环境的刑事法平等保护

学术   2024-10-04 11:50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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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的主题是“民营企业法治营商环境的刑事法平等保护”,主持人为中山大学法学院的聂立泽教授、湘潭大学法学学部的李蓉教授。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的王志祥教授作了题为《民营经济的刑法保护》的发言。王志祥教授首先从民营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在刑法保护范围上的平等性出发,详细解读了我国《刑法》中第165条至第169条所规定的包括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以及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五种特定犯罪。王志祥教授指出,这些犯罪的主体主要限定在国有公司、企业及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这实际上在刑法层面对公有制经济给予了更多保护,而对非公有制经济则显得保护不足,这不仅是学者普遍认为的非公有制经济遭受不平等保护的集中体现,也违背了财产权刑法保护的法理原则。

随后,王志祥教授进一步分析了民营企业人员犯罪与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在惩罚力度上的区别对待问题。他提到,人们长期以来普遍认为刑法对非公有制经济保护的平等程度不足,这主要是因为对相关犯罪刑罚的严厉性程度存在误解。通过对比“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等“三对六种”犯罪的立法设置,指出侵犯公法益主体的犯罪在法定刑设置上往往重于对应的侵犯私法益主体的犯罪。这种差异不仅体现在具体罪名的量刑上,还反映了立法者对不同类型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不同评价。

王志祥教授还提出了“戴罪立功”的概念,即让犯罪人员在服刑期间通过继续履行职责来弥补其对企业和社会的损失。然而这种方式在公共单位,尤其是公有制经济单位中并不完全适用,因为侵犯公法益主体的犯罪主要损害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这种损失难以用物质性利益来衡量和弥补。因此,对于此类犯罪,应当规定更重的刑罚,以体现对犯罪行为的报应与对犯罪人的特殊预防,并安抚全体国民的情感,重塑他们对法秩序的信赖。

最后,王志祥教授强调了公务腐败犯罪与非公务腐败犯罪区分的必要性。他指出,我国1997年《刑法》根据主体性质的不同,将腐败犯罪划分为公务腐败犯罪和非公务腐败犯罪,这种划分有利于精准打击不同类型的贿赂行为,并贯彻反腐倡廉政策和规范公权力行使的诉求。他呼吁在立法上继续维持这种区分,以确保反腐败工作的有效性和《监察法》的贯彻实施。


来自湘潭大学法学学部的万志鹏教授作了题为《论刑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不平等保护》的发言。万志鹏教授的论文聚焦于探讨非公有制经济在法律保护中的不平等现象,旨在通过讨论揭示并思考这一问题的本质与解决途径。他对专家演讲环节中多位老师均提及平等与差异保护的关系,强调公有制经济的保护并不等同于绝对的平等,而是允许在特定情境下存在合理的差异的这种观点深表赞同。

万志鹏教授从立法角度出发,探讨了当前非公有制经济在法律保护上面临的不平等问题。特别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修正案(十二)》实施后,尽管在基本关系上有所调整,但立法上的差异依然存在,主要体现在身份入罪与量刑方面。

他还指出当前立法在平等入罪方面可能存在的漏洞,如《刑法》第169条关于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的修订,虽然加强了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但在非公司制公有企业经营服务国有化过程中,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低价折股出售私人资产给国有企业,则可能因现行法律条款的限制而无法有效追责,这无疑是立法上的一个空白。

在量刑差异方面,万志鹏教授认为虽然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关键在于如何找到平衡点。通过改变以身份差异来分置罪名的做法,或许能更好地体现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的统一。同时提出了对部分涉及公有制经济利益犯罪的刑罚设置进行重新审视的建议,如贪污罪、受贿罪等是否仍有必要保留死刑或终身监禁等严厉刑罚,这需要在拉近平等保护的过程中予以综合考量。

总之,万志鹏教授的主张并非要完全消除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在法律保护上的所有差异,而是希望能在现有基础上进行有限的调整和优化,以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来自安徽大学法学院的储陈城副教授作出题为《民营企业刑法保护与刑法修正互动的总置评——从<刑法修正案>到<刑法修正案(十二)>》的报告。他认为,刑法修正案在涉及民营企业的立法上显得尤为繁杂,特别是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一章节,修改频繁且难以把握其整体脉络。通过深入分析,储陈城教授尝试梳理出民营企业保护在刑法修改中的四个主要目标方向:

首先,是为民营企业构建行为规范,即“立规矩”。这是早期刑法修正案在应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时的基调,旨在通过立法规范民营企业的市场行为。其次,随着市场行为的逐步规范,民营企业的产权利益保护成为刑法第二层任务。这包括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如刑法第31条等条款的出台,就明显体现了这一方向。再次,当产权得到一定保障后,民营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仍面临税务负担、融资困难和市场准入门槛等痛点。因此,刑法修正案通过调整税务类犯罪(如逃税罪改为逃税并设置客观处罚条件)、修改骗取贷款罪入罪标准等措施,努力缓解这些痛点,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更为宽松的环境。最后,也是最近关注的重点,是推动民营企业实现现代化转型,通过合规建设等手段,助力企业从“小作坊式”向现代化企业转变,实现管理权、财权等的分离与制衡。

基于以上思考,储陈城教授认为目前刑法对民营企业设立的行为规范已相对成熟,未来在继续完善产权保护的同时,应更加注重减轻企业的刑事负担,避免设置过多的“紧箍咒”。同时,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应进一步探讨其适用边界,确保法律既能保护市场秩序,又不至于过度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最后,储陈城教授指出推动企业合规与现代化转型应成为刑法修正案的重要任务之一,以促进民营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副会长赵冠男作了题为《刑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实现路径研究》的报告。赵冠男教授就如何保护民营经济的问题,从三个核心议题出发进行了深入阐述。首先,单纯强调在刑法上对民营经济的平等保护是伪命题,民营企业真正需要的是在政策、经济、贷款发放及行政许可等方面实现真正的平等,而非仅仅是在犯罪处罚层面上的平等,如果基础性的平等无法落实,那么在刑法上的平等就显得空洞无力。

其次,需要特别关注民营企业的多样性,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生存状态。他认为在保护民营经济时,必须明确区分企业与企业家的关系,避免因为对企业家的不当处罚而损害到整个企业的利益。同时,他也提醒要警惕过度干预和不必要的“保护”措施,这些措施可能会适得其反,对民营经济造成更大的伤害。

最后,在程序处理方面,赵冠男副教授强调了民营企业在面对调查时的脆弱性。他指出企业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账户被冻结等情况往往会对企业造成致命打击。因此,他建议在查处犯罪过程中应更加审慎地采取强制措施,确保不会对企业正常运营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同时,他也呼吁对涉财产强制措施进行严格审查和监管,以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具体落实这些建议,他提出了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入手的策略。在实体方面,主张实质性地解释和适用刑法,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加宽松的法律环境;在程序方面,则建议优化对涉案人员的处理方式,特别是减少对管理人员的不必要羁押,并谨慎使用涉财产强制措施。


来自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的臧冬斌教授(合作作者代为发言)作了题为《民营企业刑法平等保护研究》的报告。报告人认为,《刑法修正案(十二)》将民营企业人员纳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及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资产罪的规制范围,引发了对高管身份认定及行为方式界定的新探讨。司法实践中,核心争议在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尤其是非明确列举高管的认定。此外,影子董事等实际行使决策权人员的身份和责任认定亦成难题。高管认定应超越法定范畴,采用实质判断标准,考量其业务范围与管理决策权,确保权责对等。同时,背信行为的例外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需遵循前置法并警惕控股股东滥用表决权侵害中小股东权益。在司法路径上,强调平等保护但非绝对等同,应实质差异化对待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考虑民企的政策补贴、投资收益等现实情况,审慎追究其职务人员刑事责任。定罪与量刑上,需区分企业真实合意与商业意图,避免过度干涉民事活动;量刑时需考量民企稳定性差、易受信誉影响的特点,不宜与国企等量齐观。追诉时应尊重企业意愿,参考民法意思自治原则,防止刑法成为企业内部斗争工具。总之,需探索高效司法路径,平衡法律制裁与企业发展,最小化对民企日常经营的影响。



在嘉宾与谈环节,西北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法律科学》副主编付玉明认为,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成就,这主要得益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策略。民营经济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创造了显著的价值,如华为等品牌企业。然而,尽管政策上强调要优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但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发现民营企业在与国有经济的平等地位上仍面临挑战。

付玉明教授指出从立法角度看,虽然近年来已有一些进步,如《刑法修正案(十二)》中对行贿受贿问题的细化规定,但民营企业保护的法律体系仍需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在民企内部腐败问题上,如某企业家提到的企业内部腐败触目惊心,以及近期某平台小职员受贿一个多亿的案例,都表明民营企业内部腐败问题不容忽视。

此外付玉明教授还提及,在司法实践中民营企业的保护也未能充分落实。同样的情况如果发生在国企内部,可能会通过内部纪委处理而避免司法程序,而民营企业则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处罚,这体现了在法律适用上的不平等。

因此,付玉明教授认为民营企业的保护不仅需要立法上的完善,还需要在司法和执法过程中得到切实执行。同时也应认识到,民营企业的保护不仅仅是刑法范围内的问题,而是涉及整个法治体系内的经济地位、机会平等、融资平等等多方面的内容。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推动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南昌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熊永明教授指出:王志祥教授关于公共与非公共腐败犯罪区分的文章,强调其分立性并补充了复杂情境;对万志鹏教授的文章,他建议补充原因以增强说服力,并对比了97年刑法与当前不平等现象;熊永明教授还特别关注了赵冠男老师的文章中图表数据的起伏,询问数据变动的本质原因;最后,熊永明教授认为臧冬斌教授关于民营企业退赃处理的研究中,判断主体和法律权威与企业保护员工之间协调存在一定的疑问。


湖南大学法学院姚诗教授指出:首先,从法律内部价值出发,必须考量平等要求的本质及封闭性,并讨论了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相同性与相异性。姚诗教授引用了多位学者的观点,强调两者在经济利益上的共性及在腐败犯罪治理上的差异,指出这种对比研究有助于更清晰地认识民营企业的独特价值。其次,她从法律外部需求的角度探讨了平等保护的呼吁,指出当前对民营经济的保护尚需优化,并提出应针对民营企业面临的问题进行细分规则,提出具体对策。姚诗教授还赞扬了本单元其他发言人对民营企业现状和需求的有益探索,特别是赵冠男老师、臧冬斌老师针对新型侵权犯罪提出的减轻民营企业风险的措施。她建议这些方案应先在解释和理念层面进行尝试,观察实践效果,从而为立法变动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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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张永江

文字整理:彭帆、梁梓仪

编辑:侯天豪

责编:陈佳

审核:王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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