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骗人(处分人)需要认识到自己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吗?

财富   2024-10-28 09:39   重庆  

N:

二维码案要定三角诈骗,要解决一个问题——为什么顾客对对方当事人发生了认识错误,但仍然还要肯定其处分意思?换句话说,为什么要对处分意思进行限缩,从而扩张诈骗罪的处罚范围?反正我目前是没看到很有利的论证理由。三角诈骗支持者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把“顾客对对方当事人的认识错误”放到了作为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认识错误里面,这种做法就很鸡贼,因为原来是要回答“既然顾客认识错了对象,那就应该没有处分意识了”这一问题,现在把它放进构成要件里面后,“认识错了对方当事人”就是一件理所当然的事情了,因为诈骗就是要“认错”嘛。

但问题就是,诈骗罪也不要求认错对方当事人啊,典型的三角诈骗里面也没认错人啊


我:

那建议你看一下各种教材中关于“认识错误”和“处分意思”的相关内容。交易相对人本来就是“认识错误”的内容,处分意思只需认识到转移财物的占有即可。这是其本来的内涵,不是三角诈骗说为了解释二维码案特意作此“调换”。山口厚《刑法各论》对处分意思阐述得比较清楚,可以看看

或许你看到一些将二维码案解释为盗窃罪的论文,把交易相对人作为处分意思的内容从而否定“处分”要件。这是他们的曲解,但不是处分意思本来的内涵

我在论述二维码案时举了“草船借箭”这一典故,是偷还是骗?曹军有无认识错误,有无处分行为?


N:

再就是顾客也无法认识到自己有处分债权人债权的权限

如果只要求认识到自己处分了财产,那跟间接盗窃的区别在哪呢


我:

间接盗窃分为两种:一种是利用行为工具直接去偷,即行为工具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行为;一种是行为工具根本不知道转移了财物,比如去朋友家中发现某本图书中夹有一张珍贵邮票,意图占为己有遂以借书为由,朋友早已忘记书中夹有邮票而把书借出


N:

你的意思是不包括通过欺骗无处分权限的第三人移转财产的占有?


我:

间接盗窃不是欺骗无处分权限者,而是欺骗根本没有占有之人帮忙“拿过来”,这个被欺骗者的行为原本就符合盗窃罪的构造。比如张明楷常举的例子,会议结束后他人将提包遗忘在会议室,行为人站在门外谎称系自己的提包而让打扫卫生的阿姨帮忙拿出来

这还是第一种类型,即利用他人实施盗窃行为


N:

有抛开对具有处分权限的意识不谈的吗[Onlooker]


我:

谁谈对处分权利的认识?哪本书要求被骗人需要认识到自己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了?


N:

张明楷的书


我:

你找一段来看看?


N:


我:

这是张明楷的论述?这个案例跟“认识到具有处分他人财产的权限”有任何关系吗?


N:

对啊

张明楷的诈骗犯罪论

这个案例是普通诈骗,不是三角诈骗

但我也没看见谁说三角诈骗不需要认识到自己处分的是他人财物,不需要认识到自己有处分权限这种说法


我:

你也觉得这个案例是诈骗而不是盗窃?


N:

这个案子我没看,我的意思是它和普通诈骗有关。。。。


我:

不要凭空为被骗人的处分意思增加内容


N:

就是退一万步讲

他得认识到自己在处分别人的财产吧

客观上有无处分权限、处分对象认识错误、有无认识到自己的有处分权限,这些都不谈


我:

他只需要认识到在处分财产就行了,处分的是自己的财产还是他人的财产,有什么关系?


N:

你的意思是存在占有+认识到处分财产?

(二维码案)顾客能认识到自己在处分债权吗,他的认知里难道处分的不是自己的钱吗[Onlooker]


我:

存在占有+转移占有+认识到转移占有就行了

当行为对象是财物时,处分人事先占有财物并有意识地转移该财物的占有,行为人就不存在违背他人(占有人)意志转移占有,没有成立(间接)盗窃的余地。张明楷所举的卢某受骗案,明明就是诈骗(二人间的普通诈骗),并非什么间接盗窃。甲乙冒充卢某身份借款,钱款打入卢某账户之时,卢某就取得这笔26万元钱款的占有;之后卢某基于错误认识将自己账户内的26万元转出,即为“被骗人处分财产”,该案只能认定为诈骗罪。而被骗人(处分人)事先未占有财物时,则很可能构成间接盗窃。比如张明楷常说的“盗卖邻居房前树木案”:行为人甲指着邻居乙家房前一棵大树对进村收购木材的丙说,“我这颗树卖给你,多少钱,你自己砍倒后运走即可。”该案属于间接盗窃,不是因为甲的卖树行为不是处分行为,而是其事先并未占有该树;甲是利用丙的砍树-搬运行为才实现占有的转移,而丙的行为客观上符合“违背他人(占有人乙)意志转移占有”的行为特征。

顾客只需认识到处分微信零钱就行了,无需认识到处分商家债权

N:

听着反而像间接盗窃了


我:

你仔细看看这个卢某受骗案,再看看张明楷要求的“认识到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吧,这段分析我只能说,张明楷尽在胡扯了。紧接着此页(P233),该书认为“受骗者完全认识到自己将某种特定的财物交付给对方”即具有处分意思(P237),并将处分行为的内容归纳为“客观面是转移财产的占有,主观面是转移财产占有的意思”,显然没有“认识到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这个点(P246)。

张明楷有些内容可取,有些内容比较离谱,需要自己认真分辨


N:

焦点就在于处分


我:

处分财产(限于狭义财物)只需要处分行为-转移占有与处分意思-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财物转移,就够了,至多增加一项“直接性要件”。其他的内容,不是处分财产这一要件所探讨的事


N:

我记得一开始不是在讨论债务人有无处分债权人债权的权限吗,论文也都是在谈这个


我:

债务人能否处分债权,是能否将其处分行为的结果归属于债权人,是成立三角诈骗还是二人间普通诈骗的问题。即便没有权限,也不影响处分行为的认定

处分行为与行为结果直接归属于谁,是两个问题。不能以结果不能归属于债权人而否定扫码付款属于处分行为


N:

二人诈骗是骗谁?


我:

比如,二维码案中,顾客扫码付款:如果该结果不能归属于商家,顾客就需二次清偿,顾客既是被骗人又是被害人,成立二人间诈骗;如果顾客付款的结果能够归属于商家,则成立三角诈骗。无论是否归属于商家,顾客扫码付款都是处分行为


N:

要诈骗的是顾客,那二维码案完全没争议啊

讨论前提不就是表见清偿,导致被骗人和受害人不同一,然后引出三角诈骗中处分权限处分意识一系列问题吗


我:

既然诈骗顾客没有任何争议,处分行为就不存在问题。三角诈骗与普通诈骗的区别只是结果归属,处分行为的认定是一样的


N:

我倒希望问题真有这么简单[Onlooker]


我:

不要人为地制造混乱,普通诈骗与三角诈骗的处分行为没有任何区别,在普通诈骗中属于处分,在三角诈骗中同样属于处分


N:

典型三角诈骗,处分人是认识到自己处分了他人之物的


我:

张明楷经常说,不要擅自增加构成要件要素。通常情况如此,不代表只能或者必须如此


N:

二维码案中,就是因为顾客主观上完全是觉得自己在处分自己的财产,没有权限,也没有认识到在处分别人的东西,所以才导致的争议

我:
除了认识到在处分财产外,后面的内容都是“想当然”增加进去的,人为制造混乱而已。有权处分是处分行为,无权处分也是处分行为。处分的是自己财物还是他人财物、有没有权限、有没有意识到具有处分权限,都不影响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的认定


独孤郁的思与酒
无是无非,亦正亦邪。或灵机一动,或有感而发;或正襟危坐,或嬉笑怒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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