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员工“缺斤少两”,诈骗的是客户支付的油费还是其“剩余债权”?

财富   2024-11-19 09:52   重庆  

按:昨日推文《加油站员工倒卖“缺斤少两”所得汽油,构成盗窃型贪污罪?》,交流探讨者甚多。再就其中几个问题,稍加阐述


Q1:
針對加油站員工的案件,有個疑問:加油站收到的錢對於加油站來說,屬於不當得利,因為沒有交付汽油,那麽遲早會被客戶要求退款的,這種情況下,員工不就已經造成財產損失了嗎?
我:
为什么会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获利,加油站收到的钱,是客户基于买卖合同给付的加油费。有买卖合同,怎么会是不当得利了?加油站收到油费,却未完全履行给付等量汽油的合同债务,只是一种民事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可。这种民事违约责任的承担,是否影响本案被害人的确定与行为的性质?


P:

案例是说员工将0.8升的汽油卖出了1.0升汽油的价格,使得客户多支出了0.2升汽油的钱;若仅止于此,则属于诈骗行为。所骗财物虽然都归入加油站账户,但不属于其合法财产,而是犯罪所得,应当返还被害人。如果此时被发现,加油站管理方将财物返还被害人,不存在任何损失;但行为人将超过账面数量的0.2升汽油进行倒卖后,加油站管理方出现了损失,损失是行为人将合法占有的汽油变为不法所有导致的。行为人欺骗行为侵害了客户的财产权,构成诈骗罪;倒卖行为侵害了加油站管理方的财产权,属于侵占式贪污行为。案件的特殊性在于,这种链条式的接续侵害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后果只有一个:要么是客户(加油站不返还财物),要么是加油站(返还客户财物)。实际表现为手段行为(骗客户)和目的行为(倒卖汽油)的牵连关系,真正让行为人获利的是目的行为(倒卖行为),所以我更倾向于以牵连犯的视角理解它,以直接造成损害的目的行为性质——贪污罪来定罪处罚。(类似于行为人将25万元骗至加油站账户,再将其转移到自己手中,我不了解民法,我直观上觉得此时加油站要对客户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实际损失者是加油站管理方,因为两次流转的是同一笔资金,损害的只有一方利益,所以定一罪可能妥当一些)

我:

客户发现被骗后可以找加油站赔偿,加油站赔偿后可以要求员工退还,最后承担责任的是行为人自己。以将来可能会发生的赔偿或所谓“赔偿可能性”来认定现阶段的行为性质,那就没有被害人了。我们只能以现阶段各方取得、失去财产的情况来认定。否则,诈骗案的被害人将来也可向行为人主张返还,显然没有财产损失,难道就不构成诈骗罪了?本案加油站失去汽油却取得等价的油费,有无遭受财产损失,是否为被害人?


Q2:
但是,倒卖汽油所得的钱款不是进了私人口袋了吗?
J:
对的,油卖了,钱没有入加油站的账,几个行为人私分了,贪污没问题
我:
行为人先前已经欺骗加油的客户多支付了25万元的加油费(已转入加油站账户),再卖的25万元汽油所得还要交给加油站吗?加油站25万元的汽油要卖50万元?
Q2:
但是,行为人的那个25万是拿国有资产-汽油贩卖得到的啊,本质还是拿国有资产贩卖,私人获利。打个比方,按道理来说,1个单位的汽油需要一个单位的人民币,现在行为人通过一些手段,变成了1个单位人民币只能获得0.8个单位的汽油,所以这里肯定有诈骗罪。
然后克扣的0.2个单位的汽油不依然是国有资产吗?
我:
换种方式:买卖合同成立,行为人加油时将80%的汽油加入客户油箱,另用一根管道将20%的汽油输入自己私人的油罐,之后再将自己私人油罐内的汽油倒卖。与文章中案例的区别在哪里?
Q2:
确实,确实,你说的对。这两个方式应该没有区别。那克扣的汽油性质已经变了,[抱拳][抱拳][抱拳]。那照你所说,另用一根管道将百分之20的汽油输入自己油罐。这种方式是诈骗还是盗窃啊?我好奇问问
我:
显然不成立盗窃啊,无论是加油站油机内的汽油还是自己私人油罐内的汽油,都在行为人占有之下,将油机内的汽油转入私人油罐,不存在转移占有的盗窃问题。本案可能的争议是,行为人骗取客户交付的财产,究竟是油费,还是客户“未主张或者免除剩余的债权”。
(1)骗取油费。客户支付100%的加油费,直接转入加油站的公共账户,行为人并未取得该笔钱款;而且,现实生活中很可能客户先给钱加油站后加油,此时既无欺骗行为也无错误认识,缺少欺骗-错误-处分之间的因果关系,针对油费就不成立诈骗罪。所以,本案诈骗的对象并非油费。
(2)骗取“剩余债权”。无论双方谁先行履约,客户支付100%的油费,行为人却以80%的汽油冒充100%的汽油交付(欺骗行为),客户误以为加油站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债务(认识错误),未向行为人主张剩余债权而驾车离开(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与之对应的20%的汽油(取得财物),诈骗过程结束,客户遭受财产损失。之后,行为人将取得的汽油倒卖给他人,属于犯罪既遂后的销赃行为,未侵害新的法益,不构成他罪。

A:

可不可以说行为人利用受害人的不知情以侵占国有资产的方式贪污了汽油,后续卖油的行为不具有可罚性,诈骗与贪污的想象竞合。。。。。

我:

这个模式值得考虑。只不过,听说这道案例题的答案是诈骗与贪污数罪并罚

独孤郁的思与酒
无是无非,亦正亦邪。或灵机一动,或有感而发;或正襟危坐,或嬉笑怒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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