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本篇内容主要是A的观点阐述,其内容为大体为:
刑法既保护私权也保护公权,但归根到底是保护私权;但刑法只研究保护之手段(定罪量刑),并不研究保护之对象,但绝大多数情况,保护之手段取决于保护之对象,而保护对象又是民法研究的,所以刑法不可能脱离民法,否则必成无本之木。
法律是行为规范,表现为权利、权力、义务、债务、责任。权利是法律确认的主体支配归属自己的稀缺资源的行为选择资格。权力是法律确认的国家支配归属私人的稀缺资源的行为选择资格。义务是法律确认的行为强制资格。债务是特定人的义务,责任是因欠缺必要注意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债务和责任均属义务。权力是保护权利的工具,义务是权利和权力的逆向表述。权力和义务本质上均是权利的间接规定。法律本质上只规定权利,当然也只保护权利。有名者为权利,无名者亦为权利,通常可归入能权。权利以外无法律,当然也无法律保护。任何权利均可称权益、法益,但权利外无权益、法益。主张权利以外存在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违反法理。侵权行为侵害内容法定的权利。主张侵权行为不仅侵害权利,而且侵害未“上升”为权利的法益违反法理。任何从权利外的什么东西受侵害的角度构建的侵权理论,都违反逻辑
A:
从逻辑角度,我可以提出这样一个观点:刑法所保护的私权均为绝对权。当然,我没有去研究每一条罪名(也没兴趣),你可以试着想一下
我:
这个命题恐怕很难成立。诈骗、敲诈勒索、抢劫、背信等罪,获得“财产上不法利益”也成立犯罪的,债权也是其行为对象
A:
债权不是犯罪的直接行为对象,欺诈一个人自愿放弃债权、殴打一个人致其无法行使债权,是侵犯债权么?
我:
诈骗是整体财产犯罪,一方有损失另一方获得利益则成立犯罪。骗免债务可构成诈骗,典型的套用军用车牌骗免过路费
A:
整体财产当然包括绝对权,一方有损一方获益,不能推论侵犯的是相对权;骗免过路费严格来说,也不是侵犯债权,被害人并不知其有债权,如果知道,依然可以行使债权
我:
骗免债务不需要从法律上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事实上未主张、债务人因此而获得利益即可(刑法上的处分包括法律上与事实上致使财产减少的作为、不作为与容忍)。诈骗罪是获利型犯罪,与盗窃是转移占有型犯罪的行为模式有所不同
A:
你这个说法值得商榷,车辆冒用他人车牌过路,是否与收费站形成了合同关系?
我:
肯定有合同关系啊
A:
谁跟收费站的合同
冒用人还是被冒用人
我:
此处的冒用身份不影响合同关系的成立,就像张三冒充李四去盲人按摩店按摩
A:
有区别
张三冒充李四,李四是名义合同人,如果李四追认,那么与李四形成合同关系
如果李四不追认,张三承担的不是违约责任,而是侵权责任
我:
杨代雄有一篇讨论各种情形冒名行为法律效果的论文。当相对人并不在意另一方的身份时,合同关系在冒名人与相对人之间成立
A:
杨代雄这个观点完全扯淡了,合同是两个法律行为的交换关系,在不在意是一回事,知不知道是另一回事;他这种观点又把代理制度的基本逻辑搅混了,为了一个观点,不惜牺牲更基础的一些制度逻辑,不可取
冒用者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当然可以推论其没有自己签订合同的意思,不然任何随便签个什么符号都可以导致合同成立?
我:
那你觉得在冒名租房的场合,出租人已将房屋提供给冒充李四的张三居住,合同在哪两个人之间成立?
A:
如果李四拒绝追认,那么合同不成立,只能追究张三的侵权责任
其实这种观点更有利于你解释刑法上的问题
将债权作为刑法上的“法益”,怎么说都会说不清楚
任何请求权都是债权的权能,债权都是相对权,只有债务人才能侵犯债权,第三人不可能侵犯债权
背信罪,既侵犯相对权又侵犯绝对权,单纯违约只侵犯相对权,如果既违约又侵犯了受托财产,实际上是侵犯了委托人的绝对权,这个意义上才构成犯罪
“货币占有即所有”,一般情况下是对的,但存在例外,这不是一个全称命题
我:
你这个冒用车牌属于侵权的观点,侵犯的是高速路的什么权利呢?
A:
未经所有权人许可,偷偷住进别人房屋,侵犯了什么权利?
我:
可是张三是经房东许可租住房屋,或者经高速公司允许进入高速路通行的
A:
不是许可张三啊,而是许可李四
我:
租房可认为侵害房屋的占有、使用权(所有权),高速路通行的话,侵害什么权利?或者将通行服务作为一种权利?
A:
高速路也必然有所有权人啊[捂脸]
既有对高速路之所有权,也有管理、服务之付出财产(也是绝对权)
这个问题我又想到你之前问我的,骗取服务侵犯的什么权利
我后来想了想,也不是侵犯债权,还是绝对权
我:
你这个把问题搞复杂了。比如张三冒充李四租住房屋,并支付了房租。如果合同没有成立,房东收取的租金算不算不当得利?张三是否可以请求房东返还租金呢?
或者租金变成了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金?
A:
不是我搞复杂,而是里面有不同情况你没区分清楚:如果李四追认,则视为张三替李四支付;如果李四拒绝追认,张三支付则视为损害赔偿,房东当然不构成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