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喜欢采用“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分析路径。比如,前段时间称“股份属于民法上的物”“股权本质上是按份共有”:
结合共有人所享有的共有人权,包括对共有物的共有权、对共有份额的所有权、先买权、分割请求权(退出共有份额、转让共有份额)、管理权等等,在股东的股权上表现得淋漓尽致。因此,股权是股东对股份之所有权以及由此派生的管理、表决、分红等一系列财产权,本质上是按份共有(或准共有),属于物权范畴
面对这种近乎天马行空的论述,有读者称着实令人难以接受。其实吧,这种观点并非笔者凭空捏造,一切皆有所本,只是一时半会难以详加阐述而已。
摘录《英国财产法导论》一书有关“按份共有”与“股份”的论述。
2.共同所有权( Co - ownership )
若干人在同一时间,以同一方式,共同拥有同一财物的财产共同所有在很早就已经形成了。有些古代法律的学者甚至认为社区的、家庭的、部落的和家族的共同财产所有权先于个人财产所有权而产生。罗马法中所承认的共同所有权至今还以各种形式存在着。在英国法律中,家庭成员共有他们的住房、家具、家用汽车,或者商业合伙人共同拥有合伙财产并共同经营着他们的生意,这种共同所有的例子比比皆是。法律规范着共同所有人内部的和外部的关系:既要规范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关系,同时又要确保第三人在与共同所有人的交易中,能够既简易又安全地获得购买物,或者通过以全部财产或其中某个人的权益为抵押而出借金钱给共同所有人。
在英国法律中有两种共同所有权,即共同共有( joint ownership )和按份共有( ownership in common )(6〕在历史上这一对概念曾被称为 Joint tenancy 和 tenancy in common 。在这种情况下 tenancy 一词与租赁关,如同在第一章里解释过的,英语中的 tenancy 一词源于法语,法语又源于拉丁语,原本是"持有"的意思。
(1)按份共有( Ownership in Common )
按份共有人每人拥有一个独立的份额,又被称为(在具体财物上)"不可分割的份额"。也就是说共同所有人不能拥有共同财产的某一个具体部分,但是他的不可分割的份额是可以转卖或通过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的,并且无须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这里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就是股份公司。公司股东各自拥有独立的股份,可以转让和继承。但是股东不能跑到公司经营办公大楼里去,指着其中一间办公室说这是我的份额。(7〕如果两个人按份共有一套住房,每个人有一个独立的,却又是无形的份额:他们不能把房子分割为独立的两个部分,一人占一部分。他们的份额也不一定要平均。尽管平均是个默认的法律规定,其他的一些因素,例如两人的协议、对于买房所做的贡献多少,都可能造成最后两个人对房子的价值所占份额多少的不同。[8]
股份与股票 公司颁发的股份,简单地说就是投资于公司的纯资本的相应的份额,公司是不许可无偿地颁发股份的。人们可以对于一些实物(如土地、藏画,或一堆煤)具有在一定时间内尚未分割的份额。多数持有人可能主张分割财产,把所持有的份额转换为对于其中一部分或一定数量的实物的独自的所有权。但是公司股东却不能强制分割公司的资产,也不能为了获得股份的价值而起诉公司。公司股票所授予公司成员的是包括投票表决和参与公司管理的权益,当然经大多数股东投票可以决定结束公司的命运。一般而言,除了管理权之外,公司的股份也给予其成员收益权,如公司的分红。每个股份都体现着由公司资产所代表的资本基金减去所欠的债务后的、一定比例的权利。这个权利的当前价值是由市场决定的。当然如果公司资不抵债了就会关闭,这时公司的债权人拥有清偿债务的优先权,而公司股东排在后面,可能所得甚少,也可能一无所获。但是这潜在的不确定性是"所有权"的一个共同标记,也同样适用于我们的个人财物。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份是其所有人的个人资产中的一部分,可以用于买卖、继承和被债权人拿去抵充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