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学上的“加霸王油”问题

财富   2024-11-22 10:56   重庆  

按:笔者曾写过一篇《“加霸王油”行为的定性分析》,认为参考案例【第868号】李培峰案以抢夺罪判处实为定性错误,“加霸王油案”应认定为诈骗罪。之后,笔者又转载过《德国法学上的“加霸王油”问题》,归纳过德国民法与刑法上的分析。然而,始终有读者立于“常识常理常情”的角度,认为:

一般老百姓对于占有判断中常情常理的重视可能超出你的想象,即使到2024年,国家法官学院每年出版的《中国法院案例选》依然认为加霸王油未转移占有,这种现象恐怕不是一句“《刑参》编写人员不懂民法”能解释的。

对所谓法官“立足于一般老百姓的立场进行判断”,笔者更倾向于认为,立法(民法)规定更能代表普遍的民主与常识常理常情。因而,再分享一段英美法上对加霸王油的论述。可以比较,为什么德国、英国法上的加霸王油都只是诈骗罪,在我国却会作为盗窃或者抢夺罪论处?这是法律规定的不同,还是法官个人的主观臆断?


(以下内容,摘录于贝克《格兰维尔•威廉姆斯刑法教科书•典型罪篇》第六章“盗窃”


第9节  对所有权的保护


6-044 

由于盗窃的对象只能是属于他人的财物,因此,不能从既不是民法上财物所有人,也不是民法上财物占有人的人那里盗窃。

一些适例如下:

被害人借给被告人钱。随后,被告人有悖诚信地决定不予偿还由于这笔钱的物权在钱被借给被告人时已转移给了借款人,因此,他对现在属于自己的钱没有犯盗窃罪(或其他任何罪行)。

被告人在被害人的餐厅消费了一餐饭菜。在他吃饭时,食物的物权必然会转移到他的身上。其后,他有悖诚信地决定不买单,趁服务员不注意时溜走了。根据1978年《盗窃法》第3条的规定,他不构成盗窃罪,但触犯了法定的逃单罪( the offence of making off without paying )。

司机加满汽油。司机和加油站工作人员之间没有说过财物的转移,但他们的意图一定是,汽油的物权在汽油进入汽车油箱时转移。汽油和食物似乎是特殊的情况,因为从其性质上看,财物的消费方式可以相当明确地表明,当允许顾客将汽油加进油箱或将食物放进肚子里时,被害人意图将所有权转移。这是因为加油站的老板不会考虑如果不给钱就把车里的油抽走,毕竟这不可能的。同样地,有悖诚信的顾客吃进大肚子里的食物,也不可能完好无损地被还给餐厅!所以,如果在加油站工作人员背对着他的时候,司机突然产生了有悖诚信的想法,不给钱就开车走了,他并没有偷油的行为,因为那是他的汽油。①他犯有逃单罪,还可能被根据2006年《欺诈法》指控欺诈罪。

6-045  但假设是自助加油站,被告人加油时没有加油站工作人员在一旁看着。汽油的所有权还会转给被告人吗?

是的,安装自助加油泵是向司机提出要约,让司机自己加油。司机接受了这一要约,从而与加油站老板签订了合同。根据这个合同,汽油的所有权将转移到他手中。

6-046  假设用餐者和司机在用餐或加油时就意图不付钱呢?

他将因谎称自己会支付餐费或汽油费而被定罪,法律根据是2006年《欺诈法》第2条。在这些情况下,他们何时可以被定盗窃罪,将于下文,即第32章第9节讨论。上述例子(对于已决定判例效力的总结)显示,同意购买货物的人,不能因为他在获得所有权和占有后对相关财物作出的任何行为而构成盗窃罪。如果所有权或占有尚未转移,就可以犯盗窃罪(本章第19节,将考虑可撤销所有权的转移所带来的问题,第21节将研究1968年《盗窃法》第5(4)条所确立的对于他人所有权的拟制)

……

独孤郁的思与酒
无是无非,亦正亦邪。或灵机一动,或有感而发;或正襟危坐,或嬉笑怒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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