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照看场合,如何判断财物占有是否移转?

财富   2024-11-21 11:30   重庆  

F:
独孤兄,请教一个问题。甲和乙一同到某按摩店按摩,两人一开始在同一房间。后乙换到另外的房间。换房前,乙将手表脱下叫甲看一下。待乙去别的房间按摩时,甲拿着手表逃离。问甲是侵占还是盗窃。个人认为侵占。理由是乙委托甲保管且乙离开房间,并不处于对手表的支配领域,手表转为甲占有。甲并不是辅助占有者,而是完全独立的占有者。
张明楷有个案例:张三在咖啡馆请隔壁桌的陌生人帮忙看管下笔记本电脑,自己去趟洗手间。结果,这个人趁张三去洗手间,拿着他的电脑离开了。张明楷认为盗窃,理由是按照社会一般观念,张三虽然短暂离开了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但他还是对其有事实上的支配,即他依然占有着该电脑,最多只能说他的占有有些松弛。既然这样,暂时帮张三看管笔记本电脑的陌生人,就不是代为保管,因为他对该电脑并不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充其量只是辅助占有者。所以,这个人拿走张三笔记本电脑的行为不是侵占,而是盗窃

我:
这种情况下占有归属于谁,可能会存在很大的争议。我倾向于张明楷咖啡馆电脑案中的观点。
通常,从甲占有到乙占有之间,需要一个转移占有的过程——交付行为,这个过程需要(1)甲放弃占有的意思(2)乙取得占有与(3)乙取得占有是甲的意愿促成三个要件。按摩店手表案或咖啡馆电脑案中,乙短暂离开时是将财物递到甲的手上还是放在公共场所,与二人间照看协议是民事合同还是好意施惠,成为判断的重要依据。递到手上或者民事合同,二者任有其一,则转移占有;放在公共场所+好意施惠,则占有并未转移。判断的大体公式为:

交到手上+好意施惠=占有移转;

交到手上+民事合同=占有移转;

放置公共场所+民事合同=占有移转;

放置公共场所+好意施惠≠占有移转
这个判断标准是我临时想的,未必合理。这里的“交到手上”应作“将物品放置在对方具有排他性支配的领域内”解

F:
我认为你提到的甲具有放弃占有的意思这点非常重要!占有虽然是一种客观状态,但还是需要占有人具有占有的意思。如果占有人放弃了占有,客观上财物也处于他人的支配领域,那么占有转移,如手表案。如果占有人未放弃占有,只是让他人临时看管,虽然客观上财物也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但毕竟占有人离开财物不远,财物同时处于占有人的支配领域,加上占有人具有的占有意思,可以肯定占有人仍然占有财物,而他人最多是辅助占有者,如电脑案。

我:
手表案,一间按摩房内通常有几张床,几个床头柜。乙离开时将手表放在甲的床头柜上,可视为转移了占有;若放在乙自己那张床的床头柜上,我觉得占有并未转移(这不是甲的支配领域)。咖啡馆电脑案是一样的
这也是“交付”的第二个要件“取得占有”的含义

F:
甲所处的整个包厢,当乙离开后,不都是甲的支配领域吗
我还想到,是否放弃占有的意思,是不是跟时间长短有关。手表案,乙离开房间去按摩,需要一个多小时,这时候能认定他具有放弃占有的意思。而电脑案,张三只是上厕所,时间很短,并无放弃占有的意思
电脑案中,确实如你所说,陌生人未取得占有,电脑始终在咖啡馆的属于张三的桌子上,未转移给陌生人。

我:
按摩房的包间不同于宾馆房间,里面还有技师或其他人出入。相对于店内的技师,你觉得甲对另一张床的床头柜更具有支配力,或者具有排他性?
当然,如果能够认定甲乙之间的口头答应属于民事上的委托合同、保管合同,也能肯定甲已经取得手表的占有

F:
你这么说确实有道理。如果乙把手表放在甲乙二人中间的床头柜,那么应该可以认定甲取得占有吧?还有就是,刑法上的占有取得,必须一定要排他吗?像上下位者的占有(店员店主)就存在重叠。

我:
占有具有排他性,不存在重叠问题(共同占有除外)。上下主从之间,也只有一方存在占有;一方取得占有,就意味着另一方丧失占有

F:
你刚才提出的占有转移的三个要件是自己总结的还是哪里的理论?

我:
这是民法上的通说吧。我此前也有提及


F:
对了,张明楷还举例:店主甲委托乙临时看店,甲回去50米外的家拿东西,结果乙店中财物拿走,张明楷认为是盗窃
这个案例,从占有转移三个要件分析,1.甲并没有放弃占有的意思,毕竟家里很近去去就来。2.乙未取得占有,理由是甲未交付店里财物
你怎么看?

我:
的确,占有并未转移


独孤郁的思与酒
无是无非,亦正亦邪。或灵机一动,或有感而发;或正襟危坐,或嬉笑怒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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