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
偶尔看到这篇论文,感觉现在刑法专业的学生被带偏得,让人没法看了
A:
我看了一眼,完全在胡说八道
都被“法教义学”带的没有独立思考能力了
我:
这个锅,不应由“法教义学”来背。
法教义学又称法解释学。法律规定的概念,是法律解释的基础与逻辑起点。要论述财产与占有问题,必须先搞清楚财产与占有的基本内涵。
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法律规定各罪的行为对象为“公私财物”,而财物通常仅指“物”;即便将财物扩大解释为“财产”,财产罪的对象也只能是财产。因而,无论是“狭义财物”,还是“财产性利益”,首先得是“财产”。财产包括物、财产权与智力成果;刑法将智力成果单独规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罪”,财产罪一章的对象就只剩下物与财产权两种。物是一种财产,但“(3)对物的使用”是什么鬼,是“物”还是“对物的权利”即用益物权?债权是一种财产权,但“(4)财产性债权的取得、财产性债务的消灭和财产性债务的延期履行”是什么鬼,是财产权本身还是财产权的得丧变更?或者说财产权的得丧变更又是一种新的财产?劳务和服务可创造(获取)财富,其对价是一种财产,但“(6)劳务和服务”本身又是什么鬼,是财产范畴还是人身范畴?或者说,在当今时代,强迫他人劳动、强迫失足女提供性服务,都应以抢劫罪论处了吗?如果坚守法教义学,绝不可能出现这种认定——“财产”的包袱没这么重,它装不下属于人身范畴的劳务和服务。否则,强迫劳动罪、强迫交易罪、强奸罪就有被抢劫罪架空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