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昨天推文《被害人死亡后其微信零钱转归谁占有?》中,笔者主张“转归继承人占有”,此后觉得该说不那么妥当。本篇主张“转归银行占有”,相较而言,或许更为合理。总之,笔者尚难认同行为人杀死被害人取得其手机、微信密码或银行卡及密码,便取得被害人微信零钱、存款债权的占有的观点
F:
说说个人看法
1.被害人死后,对其本来占有的所有财物都失去了事实上的控制力,故对随身财物必然失去占有。而对于账户中的财物,独孤兄认为应认定为继承人占有,这一点我有个地方想不通,就是继承人是如何对账户中的财产形成事实上的控制力呢?
2.盗窃,抢劫,抢夺信用卡并使用定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我认为是法律拟制规定,理由同上文。
我:
法学上有一个“占有交替”的概念,比如旅客遗忘在宾馆房间的财物,旅客丧失占有、转归宾馆管理者占有,宾馆管理者是通过支配房间而支配房间内的财物。同理,杀死被害人后,被害人对其房屋、账户内的财物丧失占有,其同住者、继承人取得对房屋、账户的支配控制,通过支配特定领域而支配该领域内的财物。
F:
房屋中的财物好解释,但账户中的财物感觉比较难解释,因为要支配账户需要用户名和密码。继承人去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支配账户中的财物。但在这之前呢?继承人凭借各种东西可以支配账户进而占有财物?
我:
支配控制房屋及其屋内财物也需要房门钥匙,为什么很好解释,账户也只需要卡或卡号、密码,却难以解释了?
F:
因为房屋有体可接触,且继承人可能住在里面,但账户无体,且需要卡号密码。在被害人死亡而未到银行办手续的期间,为何能掌控账户?这点我有点想不通
我:
房屋的继承人也可能与被害人不住一起,没有被害人房屋钥匙,但被害人死亡后,其房屋内的财物并非遗失物。继承人要进入房屋,也需要开锁匠开门、换锁、配钥匙。银行账户其实是一样的。
这个涉及到“空间”“领域”的支配控制与支配关系的转移问题,感觉很少有人论及,我提出来也只是探讨
Y:
银行卡账户、微信账户不宜用占有交替理论解释,占有必须是一种事实上的占有,而继承人如何行使这种事实上的占有控制?普通类型的遗失财物也不是基于继承而占有,而是基于管理人对场地内的管理能力而占有,但如果将账户看作是保险箱,继承人没有钥匙,何来占有保险箱内财物或存款债权一说?
我:
我之后又想了一下这个问题,觉得采用“转归银行占有说”更为妥当。此时,继承人继承了财产权利,但没有取得财物占有,需去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管理控制这笔财产
Y:
你说的这一些继承人办理手续等等程序,本质就是取得对财物的对世性,在没有对世性之前,抽象观念上的继承人变化不能看作财物发生了占有交替。
而如果占有的是账户内资金,那我觉得银行占有资金,此时银行占有有一定道理。但我支持你的占有存款债权论,而被害人丧失对存款债权的占有并不能当作该存款债权此时由银行占有,此时这条解释途径依旧不通。
我:
可能是法律概念的混乱,在我看来,所谓存款债权实质上是以电子数据体现的对银行的债权,存款人对电子数据具有物权、对银行具有债权。存款人死亡后,权利与占有出现分离:对电子数据的物权与对银行的债权由其继承人继承,而对财物的占有归属于银行;继承人只有通过去银行办理手续后,才能管理控制-占有这笔财物。这个很容易解释的
Y:
我觉得你对存款债权可以被盗窃的论证有一点很有道理:那就是在中国领域内电子化时代存款债权明显是有对世性的,但是在占有上,继承人取得占有是一种抽象概念上的变化,不同于一般人死后继承人直接占有财物或者不动产,基于管理人身份这种对世性占有容易承认。但账户不行,因为公示力太弱
而如果要讨论为何被害人死后,无论有无继承人,银行都取得占有,那银行就不是一个保险箱,而是一个保管人身份,那么银行卡盗窃债权二分说恐怕就难以成立
我:
换个角度,也可将银行类比为万达商场,存款人租用商场内一个门面营业。存款人持有门面钥匙,管理控制门面及内部财物。存款人死亡并丢失门面钥匙,这时候门面的租赁权及其内部财物的所有权当然由其继承人继承,但财物的占有转移至谁了呢?是其继承人还是万达商场占有(管理人)?
Y:
你这个例子里我觉得有一点很重要,万达保管死者财物,若归还应有审查义务;然而持卡人死亡,卡内资金被转走,银行需要对此提款人尽审查义务吗?
我:
这跟审查义务没有关系。个人银行账户其实是储户在银行大账户中开通一个小账户,犹如商户在商场内租(买)一个门面,需要接受银行、商场的统一管理。储户、商户在具体管理控制账户、门面时,商场、银行只对大场所的外围安全负责;一旦储户、商户死亡,其账户、门面便落入银行与商场的概括管理控制之下。
比如,商场夜间关门后有人潜入商场门面盗窃,商场是要承担责任的;营业期间有人拿门面钥匙进入门面拿东西,商场没有审查义务。如果说具有审查义务,商户死亡后,没有钥匙的继承人要进入门面管理财物,需要到商场办理手续,此时商场需要审查;储户死亡后,没有卡与密码的继承人要管理账户内的资金,需要到银行办理手续,银行此时也需要审查
Y:
你这里说得有道理。行为人要成立犯罪,至少是商场关门之后非法进入,但是“商场关门”时机在盗窃账户存款中存在吗?至少是在继承人得申请异议公示(如果有这种流程)之后吧?
从票据法的角度来看,票据和账户具有一样性质,承兑机构对持票人不予审查,除非在存在开票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同理这也可以适用继承人向银行办理程序,在继承人未办理之前,此时账户财物属于无人占有,申请后,流程期限内此时是由银行占有存款债权
我:
“商场关门”只是说明商场对总体安全负责,银行对黑客入侵、伪卡盗刷同样具有安全保障责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