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盗窃以占有为要件,这个也不是什么全新的观点啊,通说不是一直强调“非法占有”的么?
我:
通说、德日台、包括英美(俗称“拿走”),都以“转移占有”为要件,因此其对象只能是“物”。“盗窃债权说”是中国刑法学的独创,有人称赞它会是我国刑法学可能超越德日之处。(“盗窃债权说”或许认为我国刑法规定不同于德日台,我国刑法上盗窃罪的对象包括财物与财产性利益,因而我国刑法盗窃罪的行为方式也就无需转移占有。但这种“预设前提”是未经检验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充其量能得出“财物或财产包括狭义财物与财产权”,却不能得出“盗窃罪的对象包括财物与财产权利”的结论。)
A:
我真服了,我不搞刑法,所以一直没注意这个问题
占有不就是原来通说的观点么
如今因为一个省高院的司法解释,又要自打耳光?
我:
浙江省高院的解释很早就有了,2002年的好像。盗窃债权说的兴起跟这个解释没多大关系
A:
哦
我的意思是盗窃罪到底要不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个要件
不能想有的时候就有,不想有的时候就没有啊
我:
当然要啊,或者叫“非法占有目的”,或者称“不法所有意图”。区别于诈骗罪的“不法获利意图”
A:
既然要,那盗窃债权当然不能成立,这么简单问题为什么这些人会搞不清楚?
我:
民法上越是简单的问题,刑法上越喜欢故弄玄虚。
比如柏浪涛就主张侵占罪的保护法益是返还请求权,该观点在刑法学上影响还蛮大
A:
神他么保护请求权[捂脸]
他连请求权的性质都没搞清楚
所以你还是来搞民法吧,民法比刑法有趣啊[偷笑]
我:
民法在各种争议观点中不知如何取舍,刑法还勉强看得出哪些观点有问题[捂脸]
A:
很多人就是因为被通说先入为主的洗脑了,脑子里一团浆糊挤不出来了[呲牙]
你想想,现在这些学生在学校里接受了四年通说的教育
一下子让他们接受一个跟通说完全相反的观点,哪有那么容易
我:
刑法上通说没那么离谱,离谱的是各种新颖的观点
A:
那是没人去好好找茬
找茬的话错误应该也不少
我:
盗窃债权说不就是找茬者之一嘛
A:
哈哈哈
继续啊
我:
找茬的观点很多,比如,对通说“所有权说”的挑战,提出“占有说”;对“秘密窃取”的挑战,提出“公开盗窃”
对所有权说提出挑战,提出侵占罪的保护法益是返还请求权;对权利说的挑战,认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是权利(债权)行使的经济利益……
A:
我的论证很简单,盗窃债权就是侵犯债权,债权是相对权,不可能被第三人侵犯,所以债权不可能被盗窃
这是直接证伪,比正面论证简单粗暴
我:
这个角度对刑法而言没用的
逃费构成盗窃罪,刑法理论、实务上主张者很多
A:
正面论证我之前也研究过,凡诈骗多少都带有点“秘密手段”性质,通说表述为隐瞒真相;但如果这个“秘密手段”,隐瞒的是行为对象本身,就是盗窃
逃费我倾向于诈骗
我:
逃费(尤其是高速路跟车尾随过杆)在民法上就是单纯违约行为,但刑法作为盗窃罪、抢夺罪判处的案例很多
A:
逃费的行为人是被逃费相对人的债务人,通过某种秘密手段,逃避履行债务,直接侵犯相对人债权,如果上升到刑法,也不应该是盗窃
更不可能是抢夺罪
我:
这类论述很多。比如黎宏指导的王琦博士就写过几篇逃费构成盗窃罪的论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
另一篇则是北京一中院对认定为抢夺罪的理由分析
A:
我看了,很多基础概念都没讲清楚,他这个论证不能成立
抢夺罪我都不想评价,猪脑子才想的出这是抢夺罪…
我:
的确,这篇文章将“转移占有”替换为支配状态的转移(即“盗窃罪的实质是人对财产的支配状态发生转移,在涉及债权债务关系的场合,支配状态的转移是指债权人丧失对债权实现的支配力,导致债权在事实上无法履行”),然而对于“什么是支配、债权是否为支配权、债权的支配对象是债务人还是债务人的给付行为(债权的支配对象肯定不能为债务人所给付的标的物,否则就成为物权了)、债权人对实现债权有无支配力”等基本问题,该文以及各种“盗窃债权说”都是一片混沌。
A:
你说这个论证角度没用,怎么没用,这个论证哪句话错了?
我:
你说的都对,或者在民法上是一种基本常识,刑法却不会搭理这一套
A:
不是啊,这个是基本道理啊…基本道理都不讲了么…
我:
刑法学也知道这叫逃费或者逃缴通行费,就是以各种方法论证其构成盗窃或者抢夺
这种论述比较有市场
A:
照这个论证逻辑,我欠了你钱,然后找个地方偷偷躲起来,让你永远找不到我,也构成盗窃罪…
我:
他们有限定条件的。并非所有逃费行为都构成盗窃,而是要满足他们限定条件的逃费才构成盗窃罪。(这是王琦博士说的,其原话为:“肯定说也绝非认为所有的债务不履行都构成盗窃罪。只有债务不履行的行为样态符合(肯定说建构的)构成要件才成立盗窃罪,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性质,完全可以这样理解:如果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符合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原本就构成盗窃罪。《刑法》第276条之一是将不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的,之前属于民法和劳动法调整范围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到了刑法规制范围。”)主要限定条件是需要当时、当场支付费用的场合,即所谓的“交易的匿名性、履行的即时性”,比如无钱食宿、乘坐出租车、高速路通行等等
A:
那也就是说他们也承认有些逃费可以构成其他罪,比如诈骗罪咯?
我:
那倒没这么说。他们的观点,不满足条件的逃费行为构成何罪或者是否构成犯罪,不得而知
A:
这种理论真实可笑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