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者,公司股份之所有权人也!
公司将其资本划分为若干等额之股份而发行,投资者认购或出资购买该股份,即成为公司股东。而所谓“东”者,自古以来即是所有权人或者主人之谓,如房屋租赁关系中的租客-房东、土地租赁关系中的佃农-东家(地主)、店铺经营中的掌柜-东家(老板)等等。股东者,公司股份之所有权人也!所有权系对物权,显而易见,公司股份属于民法“物”之范畴。
我:
看李(锡鹤)老师关于股权的论述,完全将股权置于债权模式下进行考察,其观点难言妥当。
其实公司的组织与国家权力结构较为相似:
内部组织:国家、全国人代会、常务理事会,该结构与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相似;对外,国家主席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地位相同。如果了解这种相似性,就不会从债权模式来考虑股权的性质。
李老师称,“公司债务只能由公司自己管理,股东无权管理。所谓股东可参与管理公司事务,是表面现象,无法理根据”“通说称股东会和董事会授权法定代表人管理公司事务,此亦属表面现象…股东会和董事会均无权管理公司事务,不发生授权他人管理公司事务问题”,这种论述,是根据债权模式解释不通后的搪塞之词。
购买股票与购买债券的区别是:买了股票就成为公司股东,是公司的内部成员;买了债券,作为公司的债权人(外部人士),不可能参与公司内部事务。
A:
先敬一杯兄弟[好的]
李老师最新的论述,股权就是延迟债权
我:
我喝过了[呲牙]
将股权解释为债权,股票与债券又如何区分?
A:
权利之载体,没有任何难度
要作区分,无非就是履行义务之条件不同
我:
难度大了。
债权人不可能干涉债务人的意志或者内部事务。李老师称“股权包括公司章程制定和修改权,该权利为股东对公司债权之派生权利,法理上属定向之人身自由权,即能权。这一派生关系意味着股东可决定公司之权利能力范围、权利行事方式,以及法定代表人。这是一种`造人`的权利,为其他任何权利所不具备”,债权怎么可能派生得出直接参与内部事务的权利?股权若是债权,同样是债权人,购买公司债券为何派生不出这种权利?只有所有权才可能派生出制定与修改章程的权利。至于制定章程、选定法人代表,可参考全国人大与国家主席,或者小区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相互关系
A:
债权当然可以派生为实现债权之权利,我找一下李老师最新论述
债权和物权之根本区别,就是对义务人是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的区别
不过,股份称为物,这点我不能同意
我:
一步一步来。先驳斥“股权是债权”说,将股权归入物权之后,再慢慢解释“股份属于物”的问题
最新论述找不找都一样。公司的组织结构与现代国家的权力结构相似,二者互有借鉴。议员(股东)参会议政,行使的是国家(公司)主人的权利,而非债权人的指手画脚。
债权是请求、受领权,物权是支配、管理权。请求、受领权不可能派生出制定、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利来,只有支配、管理的物权(所有权、共有权)才派生得出管理公司事务的权利来。
比较合伙企业与公司,其间的区别无外乎两点:一,是否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二,合伙人与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还是无限责任。这两点区别,不足以将合伙人认定为物权人而将股东认定为债权人。况且,法律上还存在所谓的一人公司,难道一人公司的股东也只是公司的债权人?在“刺破公司面纱”的场合,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只是公司的债权人?或者说,合伙人、一人公司的股东是企业财产的物权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却为债权人?很明显,“股权是债权说”,违背基本法理,解释上也捉襟见肘
结合共有人所享有的共有人权,包括对共有物的共有权、对共有份额的所有权、先买权、分割请求权(退出共有份额、转让共有份额)、管理权等等,在股东的股权上表现得淋漓尽致。因此,股权是股东对股份之所有权以及由此派生的管理、表决、分红等一系列财产权,本质上是按份共有(或准共有),属于物权范畴
A:
所有、总有、共有,你再理解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