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储户死亡,其账户资金转归谁占有”

财富   2024-11-16 10:16   重庆  

接上一篇推文:储户死亡后,其账户内的存款债权转归谁占有?


V:
在传统的杀人抢劫中,其实也是可以细分的,从受害人死亡到行为人取得财产中间同样存在一个因受害人死亡导致财产丧失占有的真空期,抢劫银行卡、微信零钱只不过是把这个真空期拉长

我:
传统抢劫杀人,杀人(暴力)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财物丧失占有,行为人紧接着取得占有,时间、场所上都具有紧连性。杀死被害人取得手机或银行卡、密码,卡(微信)内资金并未丧失占有;行为人之后再持卡或手机将卡(微信)内资金转出,时间、场所上都不具有紧连性,怎么能评价为一罪?倘若时间、空间距离可以拉长,具体能够拉多长?三五个小时,三五天,三五个月,还是三五年?
换个角度检验。行为人甲杀死被害人后,无关的第三人乙路过,将被害人衣物中的手机、钱包拿走;因此时手机、钱包无人占有,乙仅构成侵占罪。但是,倘若乙将被害人衣物中的房门钥匙、银行卡拿走,然后进入被害人家中拿走财物或持卡在ATM取款的,就不只是侵占罪了,为什么呢?很显然,被害人虽然死亡,但其家中财物、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并未丧失占有,而是转归其他人占有了,无关的乙违背占有人意志获取财物,构成盗窃罪。同理,行为人甲将死者的手机、钱包交给第三人乙处理的,乙仅构成掩饰隐瞒犯罪;甲将被害人钥匙或银行卡交给第三人乙入户取财、持卡取款的,乙则构成盗窃罪(或信用卡诈骗)。
被害人死亡后,其家中财物、银行卡中资金是否丧失占有,相对于杀害的行为人甲与无关的第三人乙都是一样的。无关的第三人乙持卡取款或持钥匙入户取财构成盗窃罪,行为人甲同样构成盗窃罪,没有分开认定二者的法理根据。


独孤郁的思与酒
无是无非,亦正亦邪。或灵机一动,或有感而发;或正襟危坐,或嬉笑怒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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