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每个问题,写文者都得“深入思考”!

财富   2024-12-22 14:27   重庆  

按:刚发的一篇推文,原只是供(与)有兴趣者交流探讨,不曾想被提问者指责为“缺乏深入思考的能力”,有点无语🤦


……
我:
我发篇文出来,你可以留意一下文章下面的评论中有没有更为妥当的解释

S:
哈哈,你这个手速可以的,佩服,只是……不能轻易苟同,我自己写的长文最近可能有大v替我转载,所以我删了几篇,还有别人帮我转的,供你参考

我:
我公众号推文通常只是复制粘贴交流探讨的对话而已
你的意见是房东有权收回了?

S:
我多次引用并引申查理芒格的话,大意是:你支持或者反对一种观点,你必须要仔细了解相反的观点形成的原因以及主要论据,然后经过反复对照深入评析,才能形成内心确证。也就是说,你必须要比反对你的人更了解他们的观点,你才有资格说我支持什么反对什么!
上面这段话我发到知乎,是评论一个知名大V从一开始支持俄罗斯到后来转变立场支持乌克兰,这段话被很多人点赞,所以你肯定是法律专业人士,如果还是下意识凭直觉,就没意思了

我:
我发出来只是供人探讨交流,不是形成自己确定意见的学术论文
你如果觉得提出问题,我就应该去研究长租公寓的运行机制与法律性质,然后再发表意见的话,我没那个时间精力

S:
先补充你一个知识点,即便是同意转租,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也没有约束力。这话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主编的《民法典解读》,那打扰了,感觉你既然写公众号,代表有长文输出能力,应该是有思考深度的人,对不起,再见

我:
你觉得你提出一个问题,我就应该就这个问题深入思考?每天那么多人交流讨论,每个问题我都去深入思考?写公众号者,或许都有自己想要或者正在思考的问题,不是别人提出一个问题来就随意改变自己既定的方向(对方取关,无法回复)

此外,假如人大法工委《合同编解读》真有“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也无拘束力”的规定话,那么《民法典》第717条、第719条的规定就形同虚设了:

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编解读》:本条规定采用相对无效说,规定转租合同中约定的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该约定只要不存在本法规定的无效事由即为有效,次承租人也因此取得相应权利,但该权利仅对出租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出租人可以要求次承租人限期返还租赁物,次承租人则可依据转租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主张违约责任。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合同编解读》:承租人是否向出租人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直接关系着次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出租人因承租人未支付租金而解除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后,要求收回租赁房屋,这对次承租人于占有物的继续使用造成了障碍,也妨碍了合同目的的实现。出租人解除合同后收回租赁房屋对次承租人有权占有并使用该租赁房屋形成了利害关系,即次承租人对该债务的履行具有“合法利益”,应解释于第三人清偿范围内。并且租金属于金钱之债,不具有只能由承租人履行的性质,因此次承租人有权向出租人代为履行,出租人不得拒绝。因此,次承租人代为支付承租人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的行为,属于第三人清偿之债的具体类型。

问题可能只在于,根据法工委《合同编解读》的精神,“在租赁合同终止或者被解除时,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也随之终止。因为这个次承租合同的订立是以前一个租赁合同为基础的”,长租公寓平台公司跑路后,房东能否任意(法定)解除租赁合同?以及解除租赁合同后,次承租合同是否随之终止?


独孤郁的思与酒
无是无非,亦正亦邪。或灵机一动,或有感而发;或正襟危坐,或嬉笑怒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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