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本公众号虽然偶尔谈及一些民法基础知识,笔者学的主要还是刑法,因此,对学习刑法者没有任何偏见。近段时间情绪比较低落,很少回复他人私信或评论,偶有回复,语气也比较“冲”
文章链接:侵占罪的保护法益为什么不包括返还请求权?——兼与柏浪涛教授商榷
S:
你这是胡扯啊,逻辑都不通。“(2)C为善意时,取得了所有权。此时,B的侵占行为(无权处分)消灭了A的所有权。A丧失了所有权,也就无所谓所有物返还请求权,B的侵占行为又怎么能侵害到A压根不存在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呢?”A之前存在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因为B的行为导致该项权利丧失,权利从有到无,怎么没有侵害呢?按照你的只保护所有权的逻辑,那你这个论述也说不通啊:A有所有权,因为B的行为导致A没了所有权,那这个时候A就不能以所有权丧失主张侵占罪了?就因为A现在没有所有权了?你这不是明显诡辩吗?就是因为我权利丧失之后才主张的侵占,然而你却得出一结论,权利丧失之后就没权利了,所以无法主张,这不是滑天下之大稽吗???
我:
不知道你有没有看过该篇全文,当B是有权占有之时,A不享有原物返还请求权。原物返还请求权请求的对象(义务人)是无权占有人!
看不懂也可以多看几遍:当B合法占有期间,A没有原物返还请求权;当B无权处分(侵占)之后,A丧失其所有权。也就是说,A从头到尾都没有返还原物请求权,B又怎么侵害到A压根就没有过的权利?
S:
那你这逻辑漏洞就更大了!当B正常租相机的时候当然A无权要求其返还。但是当B把相机卖给C的时候,A当然有权要求B返还(至于B能不能把相机拿回来是他和C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B返还不出来就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而你直接剥夺了A找B要相机的权利,这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我的相机借给你了,你无论是搞丢了还是借给别人了,我第一时间肯定找你要,在这个时候我怎么会没有对你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了呢?只是说这个权利能不能实现的问题,而不是我有没有的问题!
你这篇文章的论述完全站不住脚,我支持柏浪涛和周光权老师。
我:
去看看民法典的具体规定。
《民法典》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以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为例,其构成要件包括:请求人为所有权人;被请求人为物的现实占有人;被请求人无权占有该物。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是物权人,其义务人是现实的无权占有人。当B将相机无权处分给C且C善意取得相机所有权之后:(1)A丧失相机所有权,不再是所有权人;(2)B将相机交付给C,B不再占有该相机。无论从权利人还是义务人的角度来看,A对B都没有所谓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再结合民法善意取得制度,《民法典》第311条明确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注意该条第二款,此时原所有权人只能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其损害,而无权请求返还原物。法律如此规定,并非我在“剥夺”A的权利,也不能想当然就认为,“A当然有权要求B返还”。这个问题都没理清楚,就胡乱评论?不得不佩服你的勇气。
赞成谁的观点那是你的自由。只不过,评论之前应先搞清楚“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和义务人,就像柏浪涛发文之前应当先搞清楚什么是“返还请求权”一样。(返还请求权是原权利被侵害之后的救济性权利;返还原物请求权规定在物权编总则第三章“物权的保护”之中,是所有权或其他物权被侵害后的一种保护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