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文《“权限说”不能为区分三角诈骗与间接盗窃提供可靠的判断依据》中,编写了一个被骗人具有处分权限却构成间接盗窃的案例:
丙将其相机出租给乙使用。某日,乙携带相机在某餐厅吃饭,上厕所之际将相机放在餐桌椅子上。甲路过通道时发现椅子上的相机,便对背靠相机所在椅子而坐的丙称相机是自己的让丙帮忙递过来一下,丙未加思索便将相机交给甲。甲持相机离开,乙从厕所出来发现相机不在,丙是相机所有权人有权处分该相机。甲构成何罪,还是诈骗吗?
D:
赞同,就狭义之物而言,盗窃的核心在于违背意志转移占有,这是无争议的。在思维方法上可能更需要明确以下立场,便于讲清楚道理。在全部案件事实X中,只要能提炼出事实x1、x2等,符合A罪的要件Y,原则上就能认定符合A罪(即得出结论),在推理的过程中没有必要把B罪扯进来。因此,某某说区分了间接盗窃和三角诈骗,或许本就是伪命题。当然,与相关/相似的B罪进行对比,有助于评判结论的妥当性。稍加改造文中案例,能更清晰地说明同一事实可成立间接盗窃与诈骗(一对一)的想象竞合。例如甲把相机借给乙,约定甲随时可以要求乙归还。丙欺骗甲说相机里有甲的不雅照,让甲偷回相机,并交给丙处理。实际上丙骗得相机后就跑路了。丙对乙之占有并无可对抗的本权,系利用甲的有权取回成立间接盗窃,同时还对甲成立诈骗。
我:
改造后的案例,丙是否构成间接盗窃存在疑问:(1)甲认识到自己是未经占有人同意的取回行为,丙是否具有意思支配,成立教唆还是间接正犯?(2)利用他人的正当行为能否构成间接正犯?经常说到的案例是C怂恿A去杀B,同时告诫B小心提防,进而利用B的正当防卫杀害了A,C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
D:
你(1)的疑问应该是可以肯定的,我改造的案例是甲偷回,即甲认识到自己在偷,只是他恰好是本权人。说到间接正犯话题确实扯远了,采形式说、重要作用说还是犯罪事实支配说,以及采哪种共犯从属性立场,都会影响间接正犯的认定。如果按日本屏风案的标准,丙可认为是盗窃间接正犯
我:
看他们争论得起劲,再来提出一点质疑[呲牙]:日本屏风案中被利用者对屏风后面站有人不存在认识,对“杀人行为”没有认识,利用者具有意思支配。而你所举的案例,甲对其将乙占有之物转移给丙是清楚明白的,丙就不存在对甲的意思支配,充其量为教唆。根据共犯从属性,正犯甲不具有实质违法性,丙也就不成立教唆犯,因而丙只构成诈骗罪。
Y:
这里是不是有问题?盗窃行为是自甲破坏了乙的占有并取得占有时成立,与甲把财物交给丙有何干?
我:
就算甲的行为属于盗窃,甲对此存在认知;丙欺骗甲作此行为,丙对甲是否具有意思支配?丙属于教唆还是间接正犯?
Y:
而且没记错的话,共犯从属性也有客观层面违法说而非整体违法说,我觉得可能客观层面说更合理些
我:
就算采用最小从属性说,甲具有客观盗窃行为,丙也只是盗窃罪的教唆犯,而非间接正犯
Y:
是的,这点没什么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