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属于财产中的“物”还是“财产权利”?

财富   2024-11-30 10:04   重庆  

按:正如笔者在本篇探讨时所言,“要将空间、份额解释为物,也非三言两语之事”。此文算是这个话题的引子,此后再作详谈。


股东者,公司股份之所有权人耳!

公司将其资本划分为若干等额之股份而发行,投资者认购或出资购买该股份,即成为公司股东。而所谓“东”者,自古以来即是所有权人或者主人之谓,如房屋租赁关系中的租客-房东、土地租赁关系中的佃农-东家(地主)、店铺经营中的掌柜-东家(老板)等等。股东者,公司股份之所有权人耳!所有权系对物权,显而易见,公司股份属于民法“物”之范畴。

“股东”或由翻译而来,考诸英语股东shareholder一词,由share与holder组合而成:share有股份、份额、(共有财产)部分所有权、分享、共有等义;holder有持有人、占有者、所有者之义。合并起来,也是指股份持有或所有者。从中或可发现,股份与按份共有之间关系密切。不得不说,先贤们的翻译水准已达出神入化之境!



D:
财产包括物、财产权与智力成果。不知道该完全列举性质的命题依据的是什么法,反正跟我国刑法规定不符。我国刑法明文认为股份是财产的体现形式之一,然而,股份既不等于股票,也不等于股权。如果认为财产一词的内涵与外延是如此简单明确,即财产=物+财产权+智力成果,无疑是认为刑法第91、92条的规定是累赘愚蠢的。

我:
为什么觉得我会认为刑法规定是愚蠢的?关于财产的内涵,可以参考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权利总和)、《美国财产法精释》(物与权利两种语义)、李锡鹤《物权论稿》(物、财产权、智力成果三种);关于股份的性质,也可以参考相关论述(空间、份额属于“物”)
……

D:
楼主的意思是,财产可完全性列举为三者之和,我只想说明,财产概念绝非如此简单,否则无法解释刑法将股份规定为财产形式之一。股份当然是财产,代表股权,不等于股份自身就是财产权。楼主对我的回应是,股份是物[呲牙]

Y:
理解不同,我理解股份是财产性权利

A:
股份就是财产权

Y:
这点没异议

我:
股权是财产权,股份不是。股份不是对公司财产权的份额,而是注册资本的份额,这个份额属于物。

Y:
股份怎么是物呢?资本份额主要体现在股权或其他出资权利上,它代表了股东在公司中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财产的持有比例和相应的经济利益。这种权利是由股东在公司中的投资所形成的,具有价值并可转让,但它本身不是物理上的物品,而是基于投资者出资而产生的财产权啊

A:
股权也不是对公司财产的权利,也同样体现权利人的出资额度;股份不是一个法学概念,我的理解是股份是股权的量化表现形式,不是投诉人股权之客体,更不是物权之客体,打个比方,就是“欠款”和“债权”的关系,欠款既不是债权人的债权客体,也不是债权人的物权客体,只是对债权的量化表现形式。

我:
要理清股份、股票、股权三者之间的关系,不容易;要将空间、份额解释为物,也非三言两语之事。“持有股份”,持有的绝非权利,而是物
股份是量化单位,但不是股权的量化,而是公司注册资本的量化。投资人因认购或购买股份而成为股东,股东因持有股份才享有股权,而持有股份、享有股权常以股票来表彰。

Y:
从形式上来说,股份就是涵盖在股权之内的某一或几个权利的代称,范围远远没有股权大,而股权都尚不能简单认为为物权,何以股份为物,如果股份为物,何以要以股票为形式载体?难不成接下来还要论证资本为物?

A:
股份既然是一个量化单位,怎么可能是物呢?[呲牙]对公司资本的份额不就是股权的份额么?“持有股份”这个说法不够确切,“持有”是什么含义?“持有股份”跟“享有股权”有什么区别?

我:
手边没书。财产可以量化,权利(股权)不可量化;财产可以有份额,权利不可能有份额。可参考按份共有中的“份额”:“复数主体对法律上未分割物(物权之单一客体)的各个份额分别享有所有权。共有人并非对共有物享有所有权或部分所有权,而是对共有物的某个空间位置不确定部分享有所有权”(李锡鹤)
李老师在《物权论稿》中明确说过,份额属于物。也有实务案例将股份解释为“无形物”,认为股份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之财物”(权利不可能存在代为保管的问题,只有代为行使)

A:
我说的量化不是指对单个股权进行分割量化,而是指股权所代表的公司资产可以量化,这点跟股份没有区别,就好比一个欠款债权,债权本身不能分割量化,但是其代表的欠款可以量化,你总不能说是这个“欠款”是债权人所支配之“物”吧?我有一笔“欠款”和我有一个“债权”是一个意思

Y:
希望能出一期看看,我想看看是如何定义解释的
通论来说,股份、股权既不是物,也不是债,而是资本权,或者说其他投资性利益、权利
而且有一点我不太赞同:权利如果没有份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持股比例的表决权(股权之一)如何解释?

我:
一种观点认为,股东对其持有的股份具有所有权(所有权属于物权),股权是基于该所有权而产生的一系列权利。刑法第92条也可侧面证实,“(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股份、股票、债券三者都具有物的属性

A:
所有权说就错的离谱了,出资人出资后,该笔出资既归属公司,股东对该笔出资不享有任何权利,从92条只能推论股权或股份是财产,不能推论其是物;关于股权和股份的关系,我可以举一个例子,如果甲欠A、B、C三个人各30万共90万,我能否说A享有对甲1/3的“债额”呢?[呲牙]

Y:
99年的公司法采取了双重所有权说,但是股权毕竟不是所有权:(1)股权不具有追及力,股东一旦出资,即丧失其所有权而不得直接处分其出资的资产;(2)商法的基本原理决定了股权无优先于其他物权、债权的效力;(3)股权不能被直接支配,对公司财产的处分行为也要通过股东集体决策决定
此外,92条是指明了什么是刑法上的财产,而不是说并列一起即可以说明三者都具有物的属性

我:
所有权说不是对已出资的资金还享有所有权,而是对公司资产的份额(自己认购或购买的股份)享有所有权。92条如果只是财产之意,为何不用“公民所有的股权、股票”,而要用“股份、股票”?

Y:

我直接举一个例子好了,股东甲伪造股权转让协议骗取变更股东乙的股权登记至自己名下,侵占了乙的股权,是否能构成犯罪?


我:

看如何理解案件的行为对象:股份还是股权?

可参见先前推文:股份能否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独孤郁的思与酒
无是无非,亦正亦邪。或灵机一动,或有感而发;或正襟危坐,或嬉笑怒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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