碎税念-16·闲话 个人异地通过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是否可以红冲了事

学术   2024-07-30 07:45   广东  

法释之碎税念-16·闲话

个人异地通过税务机关代开

普通发票,是否可以红冲了事

 

 

近日,接到咨询,某自然人所在单位实际控制人为减轻公司税务负担,让其帮忙在外地某不知名的县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00多万元(指票面金额)。前几天,他接到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电话,称因其所开发票项目错误,需要按劳务所得补缴个人所得税。其初步估算,补缴金额在80万元左右。

一、税收利益争夺及“放管服”,导致异地代开普通发票成为税务筹划手段。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未经税务登记的自然人或偶尔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异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应税财产等,可以向应税行为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同时按当地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预征率一般都比较低,多不会超过开票金额的3%。而根据现行税收收入归属体系,个人所得税属于地方收入,加之近几年国家进行“放管服”,异地代开普通发票程序越来越简单,导致一些地区为争夺税源而放任自然人在当地代开发票,并成为部分纳税人进行所谓税收筹划的重要方法。

二、无货代开“红冲”困难,开票机关退税困难,主管税务机关不补税困难。面对主管税务机关的补税要求,很多人会当然地解释,其并未发生应税行为,且在开票时已经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不应补缴。在这种情况下,部分咨询机构或税务工作人员会建议该人向代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受票方成本,即红冲。红冲一般要求受票方退回发票(一般为发票联)并在财务上冲减成本费用后,向代为开票的税务机关申请。而如果受票方由于主客观原因无法退还发票并进行账务处理(涉及受票方补税),将导致不具备红字发票开具的条件。何况,代开税务机关由于涉及相关人员责任问题、退税等税收利益问题及内部系统操作问题,会相对比较谨慎,进而导致红字发票开具受阻。由于该人无法完成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红冲,主管税务机关将以代开的发票为依据,认定发生真实交易,并进行补税处理。

三、即使可以红冲不补税,但仍可能涉及偷逃税及虚开普通发票的法律责任。偷逃税及虚开发票一直是我国严厉打击的税收违法行为,帮助他人无货代开或代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普通发票,均可能承担偷逃税及虚开普通发票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成为逃税的共犯和虚开的主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764号最后一次修改)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虚开发票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不以偷逃税为前提,而是按虚开的票面金额和张数来确定是否需要担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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