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之话商麻·案例-241
最高院:场外利率掉期交易
与基础交易的关系应当
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
裁判摘要:利率掉期又称利率互换,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根据约定的同种货币本金和利率计算利息并进行利息交换的金融合约。掉期交易系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一种具体形式,其与作为基础交易的金融借款合同的关系,亦应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尤其是当事人的约定而确定。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月17日,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银亚洲)与康正(天津)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正公司)签订《贷款协议》,约定工银亚洲向康正公司提供1亿美元贷款,在遵守协议条款和条件规定下,康正公司可在提款有效期内任何营业日要求提取贷款安排项下提供的全部或部分提款。康正公司应按《贷款协议》及掉期协议的相应规定支付贷款余额的相关部分利息。贷款余额的适用利率应是贷款行确定的年利率,该年利率为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与利差之和(即Libor+3.5%),利息应以一年三百六十日为基础按实际经过的日数逐日计算,包括应计计息期间的第一日,但不包括最后一日,并应由借款人在贷款余额的每个付息日期支付。同日,为了对冲《贷款协议》下1亿美元贷款的利率风险,工银亚洲与康正公司达成了利率掉期形式的银行授信。双方签署了《利率掉期协议》,其中记载了涉案各期贷款的本金、利息期开始日及结束日等内容。
工银亚洲以康正公司违约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康正公司偿还贷款本金80000000美元、利息8469.78美元、逾期还款利息13715859.74美元、利率掉期本金289731.61美元及利率掉期逾期还款利息16170.05美元(暂计至2018年3月31日),以及按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的利息(含逾期利息)。
二、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947号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康正(天津)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之一为:案涉掉期利息是否应支付逾期利息。
关于掉期利息的性质。利率掉期又称利率互换,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根据约定的同种货币本金和利率计算利息并进行利息交换的金融合约。掉期交易系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一种具体形式,其与作为基础交易的金融借款合同的关系,亦应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尤其是当事人的约定而确定。案涉《贷款协议》第5.1条约定:“借款人应按本条及掉期协议的相应规定支付贷款余额的相关部分的利息。”第5.3条则进一步明确《贷款协议》项下的利率为Libor+3.5%之和。由于Libor系浮动利率,为了对冲该利率浮动给双方带来的风险,根据《贷款协议》的上述约定,双方就案涉同一贷款融资交易又签署了一系列有关利率掉期的文件,约定“互换利率”,即在掉期交易期限内(2014年2月20日至2017年2月20日),康正公司支付工银亚洲以案涉借款本金(或余额)为基数、以年0.85%为固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康正公司从工银亚洲收取以案涉借款本金(或余额)为基数、以Libor为利率计算的利息,该两项利息的差值即为一审判决主文第二项中的掉期利息亦即点差。《贷款协议》和掉期文件项下的利息相加(抵销)之后,就案涉贷款融资交易而言,康正公司需支付的贷款利率实质上已经锁定为0.85%+3.5%这一固定利率。由此可见,在当事人于《贷款协议》第5.1条已就案涉贷款的利息收取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掉期文件与《贷款协议》的相关内容实质上系双方围绕同一案涉贷款的利息问题作出的交易安排,掉期利息针对《贷款协议》所约定之Libor的上下浮动实际上起到了“削峰填谷”的作用,即当Libor高于0.85%时,工银亚洲需向康正公司退还差额部分,即掉期利息;在Libor低于0.85%时,康正公司需向工银亚洲支付掉期利息以补足相应差额。据此可认定,《贷款协议》项下的利率即Libor+3.5%,与掉期文件项下的掉期利率即Libor与0.85%的差值,共同构成了案涉贷款的利率。
关于掉期利息可否计收逾期利息亦即复利的问题。就人民币贷款而言,由于对借款本金计收的逾期罚息高于借款合同约定的期内利率,这一点已经体现了对借款人逾期还款行为的惩罚,若对逾期利息再计收复利,则有违公平和补偿原则,故在当事人约定逾期复利的情况下,该复利的计算基数应仅为合同期内的应付利息,而不包括逾期罚息。我国法律对美元等外币贷款的复利计收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对此问题亦应作同一处理。如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的2015年8月10日至2017年2月10日的掉期利息284774.34美元,系案涉贷款利息的组成部分。一方面,由于案涉贷款系于2015年8月11日提前到期,故8月10日当天的掉期利息与一审判决依据Libor+3.5%的利率计算的《贷款协议》项下该日利息8469.78美元,共同构成了期内应付利息。该期内应付利息,可根据合同约定计收复利,一审判决亦已判令对8469.78美元利息计收逾期利息。鉴于案涉《利率掉期协议》明确约定对掉期利息可计收复利,故对8月10日当天的掉期利息亦可计收复利。另一方面,一审判决明确自8月11日开始计算本金的逾期还款利息,而根据《贷款协议》的约定及双方在一、二审庭审中的共同主张,该部分逾期利息的利率为Libor+3.5%+2%,其中2%的利率已经体现了惩罚性。该《贷款协议》项下的逾期利息与8月11日之后的掉期利息共同构成了康正公司的逾期还款利息,故8月11日之后的掉期利息本身不应再计收逾期利息即复利。综上,一审判决以双方未明确约定为由,未作区分即否认工银亚洲对掉期利息计收复利的请求,确有不当,本院予以部分纠正。
三、野莽简评
本案中的利率掉期交易属于场外衍生品交易,有对应的基础交易,所以交易并不独立。法院也是从这一点出发,将案涉掉期交易认定为贷款的一部分作出了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