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商麻·案例-236 最高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

学术   2024-05-23 07:15   河北  

法释之话商麻·案例-236

最高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

受偿权的行使方式

 

 

裁判摘要: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法定权利,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形式包括且不限于通知、协商、诉讼、仲裁等方式,承包人在除斥期间内以上述形式主张过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应当认定其主张未超过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法定期限。

 

一、基本案情

案涉13套房屋是大邑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邑银都公司)开发的位于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大邑大道458号“邑都上城”楼盘的商品房。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机工程公司)是“邑都上城”楼盘二期、三期土建、水电安装工程的施工人。因大邑银都公司拖欠建机工程公司工程款6830778元,双方于2013711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大邑银都公司以包括案涉13套房屋在内的15套房屋共2819.53平方米作价7330778元抵偿欠付工程款除抵偿协议中约定的价值526344元的173单元612号房屋外,2016428日,建机工程公司与大邑银都公司签订了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建机工程公司购买《协议书》附表中约定的其他14套房屋,房屋价款与《协议书》附表约定一致。173单元612号房屋由大邑银都公司自行出卖,所得价款由大邑银都公司收取充抵协议书约定的500000元。《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其中373单元612号和401单元612号房屋的买卖合同在登记机关进行了合同备案。2016429日,大邑银都公司开具了1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成都紫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杰投资公司)在与宁波市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银都公司)、大邑银都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521日作出160号裁定,对包括案涉13套房屋在内的房产、股权等财产在3076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目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2018723日,建机工程公司对160号裁定中的案涉13套房屋提出执行异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建机工程公司的异议成立,于2018820日作出804号裁定,裁定中止对案涉13套房屋的执行。紫杰投资公司不服裁定,提起本案诉讼。

二、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352号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紫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民事判决书认为,本案的诉讼争点是:(1)建机工程公司是否在法定六个月期限内向大邑银都公司就案涉建设工程价款主张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建机工程公司与大邑银都公司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书》是否属于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3)建机工程公司与大邑银都公司于2013711日签订的案涉《协议书》是否能排除紫杰投资公司的强制执行。

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法定权利,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形式包括且不限于通知、协商、诉讼、仲裁等方式,承包人在除斥期间内以上述形式主张过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应当认定其主张未超过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法定期限。建机工程公司再审中举示的《关于我司向大邑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工程有关情况的说明》明确载明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的时间分别为2009425日、201118日、2011228日。而建机工程公司再审中提交的大邑银都公司与建机工程公司分别签订结算书的时间为2009929日、2011328日。大邑银都公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为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抵偿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有关情况的说明》载明:“鉴于我司因位于大邑县大邑大道458#邑都上城项目欠付省建机公司工程款6830778元,且省建机公司享有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经多次磋商,我司于2013711日与省建机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将我司房源中价值7330778元的15套房屋用以抵扣欠付建机公司的工程款6830778元……。”该份说明可以证明建机工程公司在案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六个月法定期限内通过磋商的方式向大邑银都公司主张过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故建机工程公司与大邑银都公司于2013711日签订案涉《协议书》时并未超过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法定期限。

双方于2013711日签订《协议书》,约定以案涉位于“邑都上城”项目的13套房屋在内的共15套房屋作价7330778元抵偿大邑银都公司欠付建机工程公司的工程款,后建机工程公司与大邑银都公司就案涉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建机工程公司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案涉房屋,其实质是通过协商折价抵偿实现建机工程公司就案涉项目房屋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机工程公司与大邑银都公司以案涉房屋折价抵偿欠付工程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方式。

本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紫杰投资公司对大邑银都公司享有的是普通借贷债权,而建机工程公司作为案涉工程项目的承包人对案涉房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机工程公司工程款债权优先于紫杰投资公司的普通债权得到受偿,案涉房屋系工程款债权的物化载体,本案不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建机工程公司就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足以排除紫杰投资公司的强制执行。

三、野莽简评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2026号山西龙鑫恒泰能源焦化有限公司与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纠纷再审案民事裁定书指出,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从该法条规定内容看,并未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须以何种方式行使,因此只要中冶天工在法定期间内向龙鑫能源主张过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可认定其已经行使了优先权。龙鑫能源称中冶天工仅在“催款函”中宣示优先受偿的权利,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750号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鹰潭市美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指出,中天公司通过律师发函件给美亚公司的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判决确认中天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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