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之话商麻·闲话-111
租赁物为海关监管货物,
融资租赁合同是否因违反
海关监管规定而无效
《海关法》(2021年)第三十七条规定,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办结海关手续。第五十七条规定,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那么,如果融资租赁合同所约定的租赁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出租给承租人,该融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三]》(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认为,法律、行政法规虽然没有规定违反将导致合同无效的,但如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当认定该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比如在纽科租赁公司与北京巨港织袜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承租人巨港公司将处于海关监管下的货物未经许可转让给出租人纽科租赁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该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当属无效。(第1755页)
司法实践中,该书观点受到了挑战。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终244号兴安盟普盛圆养殖有限公司与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认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对于仅仅违反管理性规范或取缔性规范等强制性法律规范的合同,不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为无效合同。《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虽然规定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提取、交付和转让,但从该规定的内容和法律后果来看,其目的旨在规范进口货物在海关放行之前,禁止货物的实际转移,防止当事人通过转移货物权利逃避监管,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范畴,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至于普盛圆公司所主张的《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二审中提交的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的相关文件,从效力等级上看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因此,普盛圆公司以涉案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为海关监管物品为由,主张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售后回租协议》无效,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再438号嘉兴良友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民事判决书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案涉六台设备免税证明亦提示,该批免税设备在海关监管期间内应按照特定用途、特定企业及特定地区使用;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转让、抵押、质押、移做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宝信公司与坤润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共同承租)》以及《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之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均以转让相关设备的所有权为前提或者目的,属于擅自处置海关监管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的行为。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后果是“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即其行为可以通过一定形式补正(即经过海关核准和补缴关税),该条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之规定,前述规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共同承租)》《补充协议》《解除协议》并不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以及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而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放弃了原《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将“强制性规定”划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做法,而是在第十六条规定,强制性规定旨在维护政府的税收、土地出让金等国家利益或者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而非合同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认定合同有效不会影响该规范目的的实现的,合同不因违反该强制性规定无效。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旨在规制合同订立后的履行行为,当事人以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为由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合同履行必然导致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上述解释,融资租赁合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似不宜简单地认定为无效,当然租赁物属于走私货物特别是走私的禁止、限制流通的货物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