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之话商麻·闲话-103
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对外担保
的20个答复汇编
本汇编整理了国资委官网(http://www.sasac.gov.cn)互动交流-问答选登栏目自2017年以来至2024年5月底各专栏关于国有企业对外担保问题的答复。
(一)《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问题咨询
问:根据《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第一条的规定,融资担保主要包括中央企业为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担保,……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函、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请问:(1)中央企业下属子企业以应收账款债权或PPP项目收益权等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即ABS),债务人未来向ABS履行付款义务,ABS投资者获得相应收益分配和本金返还。在该产品结构中,如中央企业或下属上市主体为ABS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及利息的兑付提供差额支付承诺,是否属于上述融资担保中的隐性担保?中央企业及其下属上市主体合计为下属企业ABS提供此类差额支付的总额度,是否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40?(2)A公司为中央企业下属子公司,A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与其关联方共同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B(合伙型),A公司关联方将其持有的C项目公司控股权转让给B合伙企业。A、B、C均为中央企业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企业。如A公司将其持有的B合伙企业超过50份额转让给外部金融机构D,转让后B合伙企业及C项目公司不再是中央企业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企业。在此基础上,如A公司向外部金融机构D出具流动性差额支付承诺函,承诺如外部金融机构D从B合伙企业获得的分配的收益未达到一定水平,由A公司负责补足。前述流动性差额支付承诺函是否属于上述融资担保?
答:按照《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规定,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只要具有担保效力,均属于隐性担保;在计算集团总融资担保规模占集团合并净资产比重时,集团总融资担保规模包括中央企业集团本部及各级子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额。(答复时间:2021-12-08)
(二)《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适用咨询
问:国务院国资委您好,我想向您部门补充咨询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文件《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适用问题。该通知中第四项对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的规模作出了规定。针对第四项的适用,我想问以下三个问题: 1.“集团”的定义。集团是指中央企业本部加所有子企业吗?第四项中提到的“集团本部”和“单户子企业”具体指什么? 2.“单户子企业(含集团本部)融资担保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这项对单户子企业的融资担保额比例要求下单户子企业是适用合并报表还是子企业单体报表? 3.请问纳入“国资委年度债务风险管控范围的企业”有什么标准?
答:中央企业集团是指中央企业本部及各级子企业,单户子企业融资担保规模适用子企业单体报表,中央企业集团总融资担保规模适用集团合并报表。国资委根据债务风险量化评估模型对中央企业债务风险进行量化评估,将债务风险较高的企业纳入年度债务风险管控范围。(答复时间:2021-11-26)
(三)国有企业能否无偿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问:《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中央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集团统一的融资担保管理制度,明确集团本部及各级子企业融资担保权限和限额、融资担保费率水平,落实管理部门和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审核流程”、“将年度融资担保计划纳入预算管理体系,包括担保人、担保金额、被担保人及其经营状况、担保方式、担保费率、违规担保清理计划等关键要素”。该规定已明确担保费率是关键要素。经检索,其他现行规范未明确国企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否收取担保费的问题,对此我们有如下疑问: 1.国有企业与某外资企业成立合资公司,其中国有企业持股51。现拟为合资子公司提供担保,能否免收担保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国有企业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否适用该条,必须收取担保费?
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规定,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子企业和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对子企业确需超股比担保的,需报集团董事会审批,同时,对超股比担保额应由小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对所控股上市公司、少数股东含有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基金的企业提供超股比担保且无法取得反担保的,经集团董事会审批后,在符合融资担保监管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向被担保人依据代偿风险程度收取合理担保费用等方式防范代偿风险。(答复时间:2021-12-21)
(四)关于《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对金融子企业担保的规定咨询
问:中央企业是否可以对金融子企业担保,集团内子企业之间担保可以吗?
答: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如确因客观情况需要对金融子企业提供担保,需经中央企业集团董事会审批,金融子企业范围参考中央企业每年度向国务院国资委报送的金融子企业决算报表库里的企业名单。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不得互保,如确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的,需经中央企业集团董事会审批,其中:子企业对母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此条规定。(答复时间:2022-01-07)
(五)《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咨询
问:《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规范了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和参股企业间的担保行为,未涉及央企企业下属事业单位。请问,中央企业下属的事业单位,对中央企业各级子公司的担保,是否适用该通知?
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适用于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也适用。(答复时间:2022-05-18)
(六)关于《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适用问题咨询
问:《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是否适用于中央企业投资的产业基金及产业基金对外投资的公司?
答:根据《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中央企业包括中央企业集团本部及所属各级子企业,中央企业对子企业和参股企业的融资担保均适用于《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答复时间:2023-02-01)
(七)关于75号文所述“直接股权关系”该如何理解的咨询
问:《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第三条规定:“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不得互保”,其中“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应该作何理解?所谓直接股权关系是仅限于直接的母子公司关系?还是可以理解为,某个企业对其实际控制的各级子公司均有直接股权关系?
答:直接股权关系不仅限于直接的母子公司关系,某个企业对其实际控制的各级子公司均有直接股权关系。(答复时间:2021-11-26)
(八)对于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的通知中具体条款的理解
问:国务院于2021年10月9日发布的《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文中规定的以下条款的理解和执行,烦请解答: 1、该通知规定“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不得互保”,请问“无直接股权关系”如何理解?是要求直接持有股权吗,如对间接持有股权的公司提供担保也是要求集团董事会审批吗?比如:A公司通过其两层子公司间接持有B公司100股权,是否属于“无直接股权关系”?A公司是否需要取得集团董事会审批? 2、请问如何能够知悉某央企或其子企业是否属于“纳入国资委年度债务风险管控范围的企业”?
答:A公司通过其两层子公司间接持有B公司100股权,A公司和B公司不属于“无直接股权关系”。中央企业是否纳入国资委年度债务风险管控范围会通过预算复函等渠道反馈中央企业。(答复时间:2021-11-30)
(九)关于对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的通知中具体条款的理解的咨询
问:《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文中规定的以下条款的理解和执行,烦请解答:该通知规定“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不得互保”,请问“无直接股权关系”如何理解?
举例1:A企业和B企业均为某集团内的全资控股子企业,且A和B之间无相互持股关系,若A企业向B企业提供担保,B企业可否向A企业提供担保,AB企业可否形成互保关系;举例2:集团母公司向子企业A企业提供担保,A企业可否向母公司提供担保,此类可否互保?
答:根据《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要求,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不得互保,如确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的,需经中央企业集团董事会审批,其中:子企业对母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此条规定。若A企业和B企业均为某集团的全资控股子企业,且A和B之间无相互持股关系,若A企业向B企业提供担保或者B企业向A企业提供担保,均需经中央企业集团董事会审批。(答复时间:2022-08-09)
(十)关于央企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增信的情况咨询
问:央企子公司将自己持有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参股公司,参股公司作为发起机构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央企子公司为资产支持票据的本息兑付出具差额支付承诺。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豁免75号文中”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的限制。具体考量如下:75号文主旨精神在于对央企对内外“融资担保”的管理,本交易中,参股公司在发行后的第一日收到发行票据募集款项实则是用于支付发行前一日转让应收账款的价款,所以参股公司并未实现自身融资,央企子公司也不存在为参股公司的融资提供了担保。参股公司在本项目的结构中多为资产服务机构,负责资产支持票据存续阶段,应收账款回款的资金归集及划转,央企子公司的差补也仅限于对自己转出的应收账款资产而发行票据的本息兑付。
上述两个案例均为由参股方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作为融资结构中的“通道”角色,央企或央企子公司对由通道受让的资产发行的票据提供的担保,“通道”角色没有实现融资。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不受到75号文的限制。
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规定:融资担保主要包括中央企业为子企业和参股企业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若中央企业不是为子企业或参股企业的融资行为提供的担保,则不属于上述通知规定范围。(答复时间:2022-07-04)
(十一)《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适用范
问:想请教一下 央企一级子企业为其下属持股30的参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是否受到《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提及的相关担保规定的限制?
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中的中央企业包括中央企业集团本部及全级次子企业。(答复时间:2021-12-07)
(十二)关于担保业务政策咨询
问:《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规定严格控制融资担保规模、严格控制超股比融资担保。 问题一: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一般是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到三年。请问这条规定的担保规模是指下属单位担保融资正在使用的额度,还是包含已经履行完还款义务但是尚在保证期间的额度?问题二:上市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全额担保,少数股东股比少于5且无法落实反担保,针对持股比例95以上能够控制的子公司是否有政策空间可以提供全额担保?
答:融资担保余额是指实际提供担保的融资余额。对子企业确需超股比担保的,需报集团董事会审批,同时,对超股比担保额应由小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对所控股上市公司、少数股东含有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基金的企业提供超股比担保且无法取得反担保的,经集团董事会审批后,在符合融资担保监管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向被担保人依据代偿风险程度收取合理担保费用等方式防范代偿风险。(答复时间:2021-12-14)
(十三)关于《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咨询
问:尊敬的国资委领导,您好,《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出台后,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各中央企业对外担保行为,但对于《通知》中部分规定的理解,向您咨询如下:一、《通知》中共有5处(5大类)需报“集团董事会”审批的规定,分别为: 1、制定和修订融资担保管理制度; 2、融资担保预算管理; 3、对金融子企业等3种情况提供担保; 4、对子企业超股比担保; 5、对所控股上市公司等提供超股比担保且无法取得反担保的。 二、问题 1、上述5大类需报“集团董事会”审批的事项,是否是指“中央企业”(即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本部(自身)对外提供担保时所需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集团董事会”是否是指“中央企业”自身的董事会? 2、对于中央企业下属的子公司(包括2级、3级、4级以及其他各级子公司)等,是否可以仅根据《章程》《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规定,仅取得子公司自身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股东会决议)即可就上述5大类事项作出决策,无需再越级上报中央企业的董事会(集团董事会)进行审批?
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中的中央企业包括中央企业集团本部及各级子企业。提问中提到的五类融资担保管理事项中,除融资担保预算管理事项可由集团董事会或其授权决策主体审议决定外,其余事项均由集团董事会审批决定,不得授权子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主体审批。(答复时间:2021-12-14)
(十四)关于《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金融子企业的界定
问:近期下发的文件《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到,“不得对金融子企业提供担保”,请问金融子企业如何界定?都包括哪些企业类型?融资租赁公司是否包括在内
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中金融子企业具体包括的企业类型请参考《关于加强中央企业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国资发资本规〔2019〕25号)有关规定。中央企业每年度向国资委报送的金融子企业决算库中的企业都属于金融子企业。(答复时间:2021-12-14)
(十五)国有参股企业适用国资发财评规〔2021〕18号文
问:国有参股企业是否适用《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有参股企业能否为不存在产权关系的境外企业提供担保?
答:国有参股企业不适用《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委对“国有参股企业能否为不存在产权关系的境外企业提供担保”没有规定要求。(答复时间:2021-12-22)
(十六)关于《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适用问题的咨询
问:《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有利于规范各中央企业对外担保行为,该通知是否仅限于狭义的“融资担保”,如果是类似于“履约担保”的担保,是否适用于该通知的规定?具体的背景情况为,央企下属企业拟申请成为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期所)指定交割厂库,根据上期所业务规则规定,需有担保单位为厂库履行期货商品入库、保管、出库、交割等业务产生的一切债务和责任出具担保函,承担不可撤销的全额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该担保责任可能产生的担保金额与经上期所确认的厂库库容、期货品种相关,该案例中,担保单位预估的担保金额上限为2.5亿元。根据该担保所涉担保单位与被担保单位的股权关系,本次涉及的担保情况为“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互保”,如果根据《通知》规定,“……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不得互保,以上三种情况确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且风险可控的,需经集团董事会审批。”上期所按照《通知》规范担保行为的精神,希望该担保单位担保行为获集团董事会审批。但该央企下属子企业认为,上述担保属于“履约担保”,不属于通知所规范的“融资担保”。类似于“履约担保”的担保是否适用《通知》的规定?
答:按照《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融资担保主要包括中央企业为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如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若不是为企业融资行为提供的担保,则不适用于《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答复时间:2023-03-17)
(十七)关于具有担保效力的理解以及违反75号文的后果的咨询
问:(1)《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文中提及了“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请问什么是“具有担保效力”,如何判定函件是否具有担保效力?(2)违反《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提供担保,是否会影响相关担保文件的效力?
答:按照《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提供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函、支持函等函件是否具有担保效力,需要企业法律部门根据具体条款进行判定,具有担保效力的则属于隐性担保。融资担保应当作为企业内部审计、巡视巡查的重点,因违规融资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答复时间:2022-08-10)
(十八)关于国资发财评规2021年75号文“员工持股计划”概念的咨询
问:【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文中,第五条规定,“对所控股上市公司、少数股东含有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基金的企业提供超股比担保且无法取得反担保的,经集团董事会审批后,在符合融资担保监管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向被担保人依据代偿风险程度收取合理担保费用等方式防范代偿风险”。这个“员工持股计划”是专指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还是包含【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文中相关形式的员工持股?
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中的“员工持股计划”包含《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者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文中相关形式的员工持股。(答复时间:2023-01-17)
(十九)关于《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条款如何理解的问题咨询
问:文件中有关总额控制下:根据自身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融资担保规模,原则上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这里的总融资担保规模是指对集团合并范围外企业的担保余额?还是指包含对集团合并范围内子企业的担保余额?
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规定,融资担保主要包括中央企业为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的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答复时间:2023-07-31)
(二十)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问题咨询
问:针对2021年的75号文,想请问一下,集团董事会可否将有关审批权限授权给总经理办公会?具体包括:一是集团董事会可否将新增三种情况担保的审批权限授权给总经理办公会;二是集团董事会可否将续办三种情况担保的审批权限授权给总经理办公会?
答:根据《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规定,中央企业不得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对金融子企业提供担保,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不得互保,以上三种情况确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且风险可控的,需经集团董事会审批。集团董事会对以上三种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不得授权给总经理办公会。(答复时间:2023-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