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之嘟督府·闲话-6
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与主管部委
是什么关系
2023年3月16日《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23〕6号)指出,根据党的二十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方案,国务院共设置由部委管理的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20多个国家局。那么,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与主管部委是什么关系呢?
《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26号)明确,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与主管部委的关系是:(一)主要业务工作在部委党组领导下进行;(二)人事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三)机关党的工作由部委机关党委统一管理;(四)保留原图章和专项资金渠道不变;(五)在一定范围内,可单独行文和开展对外合作交流;(六)原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暂不变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与主管部委关系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办发〔1993〕39号)进一步明确,国家局是由其主管部委管理的、负责国家某方面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不是主管部委的内设司局,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主管部委主要通过部长(主任)或部长(主任)召开会议的形式,对国家局工作中的重大方针政策、工作部署等事项实施管理,并由主管部委部长(主任)对国务院负责。根据工作需要,国家局可以代拟其业务范围内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在报经主管部委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委报国务院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审议该法律、行政法规草案时,由主管部委部长、主任或国家局局长作说明)。国家局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内拟订部门规章、指示、命令,经主管部委审议通过后,由主管部委或国家局发布。在日常业务工作方面,国家局可以单独向下或向有关部门行文,也可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文件、电报,仍发给国家局。国务院召开的有关会议可以通知国家局参加。
1998年4月29日《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与主管部委关系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12号)对1993年的规定进行了整合,明确国家局是负责国家某方面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主管部委主要通过部长(主任)或部长(主任)召开会议的形式,对国家局工作中的重大方针政策、工作部署等事项实施管理,由主管部委部长(主任)对国务院负责。国家局原则上不直接向国务院请示工作。国家局在工作中有需要请示国务院的事项,应由主管部委向国务院呈文;遇有紧急情况,国家局需直接向国务院请示时,应同时报告主管部委。国家局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权限内拟定部门规章、指示、命令,经主管部委审议通过后,由主管部委或主管部委授权国家局对外发布。国家局使用带国徽的印章,印章规格按国务院办公厅规定办理。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文件、电报直接发给国家局,国务院召开的有关会议通知国家局参加。
关于国家局能否制定规章问题,《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报请解释国家文物局有无规章制定发布权的函》称,国家文物局报文称,该局拟以国家文物局局长令形式发布部门规章。对于部门规章的制定的主体和权限,2000年3月15日通过的《立法法》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与主管部委的关系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12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则明确规定:“国家局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内拟定部门规章、指示、命令,经主管部委审议通过后,由主管部委或主管部委授权国家局对外发布”。二者规定不相一致。请你办对部委主管的国家局能否以局长令的形式发布部门规章和《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是否继续有效两个问题予以解释,以便我部进一步规范部门规章的发布工作。2001年3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关于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没有规章制定发布权的复函》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第七十五条规定:“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据此,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无权制定和公布部门规章。
关于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问题,2001年10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问题的复函》(国法函[2001]245号)明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即对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由该国家局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