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之话商麻·闲话-107
人民法院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
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可以
用于办理注销登记吗
2009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52号,以下简称《强制清算纪要》)第28条规定,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第36条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报人民法院确认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公司登记机关依清算组的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后,公司终止。2023年12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清算 组、破产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那么,人民法院无法清算或无法完全清算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能否办理注销登记?
2022年2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附件2《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22 年版)》“第一部分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一、公司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4】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8】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二、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4】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7】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四、合伙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4】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7】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五、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3】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6】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第二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4】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7】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进一步明确,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备案申请书;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地方上,2019年12月3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注销有关问题的会商纪要》(渝高法〔2019〕209号)、2021年3月2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推进企业破产程序中公司登记便利化的实施意见》(湘高法发〔2021〕8号)、2022年7月2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破产与强制清算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的通知》(川高法〔2022〕224号)、2023年1月9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企业强制清算与破产登记事项便利化的实施意见》、2020年7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注销有关问题的会商纪要》、2022年9月29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企业破产和强制清算程序中登记便利化的通知》(筑中法〔2022〕87号)均明确,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企业,清算组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2.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3.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的决定书原件;4.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综上,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完全清算为由作出的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裁定可以办理注销登记。
(图片来源:中国诗词书画院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