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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济南还是一个正能量的城市,前段时间济南中院发布了10个典型的商品房纠纷案例,其中第二个案例,对于大家都有启示!开发商不要觉得,合同里对于外立面的约定对自己有利,就可以有恃无恐;也不要觉得开发商有最终解释权,这是都是霸王条款,法律不会偏袒!
下面是原文:
开发商对其虚假宣传行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案
【简要案情】某房地产公司在其网站、楼盘宣传页及某视频媒体上发布销售广告,宣传该楼盘项目有北京某知名院校合作办学的小学、度假酒店、三甲医院、500米内地铁、文旅商业街等多项配套设施。但其向赵某实际交付的商品房项目并无上述配套设施,赵某诉请某房地产公司对其虚假宣传行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某房地产公司在楼盘预售阶段对项目开发规划范围之外的配套设施、绿化景观、医疗教育等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该宣传内容作为要约邀请虽不计入合同内容,但开发商的虚假宣传或夸大宣传行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购房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典型意义】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预售阶段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宣传,对商品房的居住或投资价值具有一定的提升作用,进而对供求关系产生积极影响,需求量上升,商品房价格亦会随之提升,由此给购房人造成相应的损失,人民法院依法维护诚信经营,打击虚假宣传,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其虚假宣传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在维护广大购房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有助于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
希望济南楼市能积极向上,不要比烂!善待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