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手术并发症,医疗机构赔偿40余万元,合理吗|医案说法

学术   2024-10-06 21:38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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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了手术并发症,医疗机构都需要担责50%,赔偿40余万元。这以后还有医师敢做手术吗?案例中的情况肯定会引起医务人员的震惊。但案例中的判决是实实在在的,并且鉴定意见是在医学会进行的,不说偏向医方,至少是相对公平的。我们来看看是什么案情?


诊疗经过


某年1月2日,患者因“反复心悸20余年,再发加重4天”至被告门诊就诊,完善检查诊断为室上性心动过速,为进一步行射频消融治疗,拟“心律失常”收住入院。入院诊断:1.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被告向原告进行术前谈话,介绍目前治疗情况及可能的病情变化、下一步处理措施及注意事项等,手术知情同意书中明确告知手术方法及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和并发症,其中包括心脏大破裂、替代治疗方案为药物控制等。2018年1月8日在介入室行心脏电生理检查+射频消融术,术中患者出现心率减慢,透视下出现心包积液,考虑心脏穿孔,立即给予心包穿刺,后仍可见心包积液,予以心包引流管持续回抽并自身血液回输,再次行心包穿刺并置管引流,两个心包内引流血性液体一直未见减少,考虑心脏穿孔无法自行闭合,后建议转上级医院手术治疗。

随后急送某至上级医院急诊科,查体昏迷,生命体征测不到,入院诊断:1,心脏破裂,2,失血性休克,3,心跳呼吸骤停。立即予胸外心脏按压、气管插管、肾上腺素等药物治疗,急诊行开胸心脏修补术,术中见心脏多处破口,无法完全缝合止血,术后送ICU进一步抢救,经全力抢救无效于手术当天23时去世。


鉴定意见


患者的死亡原因考虑为手术中并发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患者入院诊断明确,有手术指征,手术时机选择合理。患者术中出现心肌穿孔、心包填塞属于心脏射频消融术的并发症,临床上难以完全避免,其中医方存在下列过错:

1,医方手术记录欠规范,如部位写错、缺少腔内电生理图等。

2,出现手术并发症后,医方未能及时告知患者家属,未签署心包穿刺知情同意书,侵害患者的知情选择权。

3,在无外科手术补救的情况下,医方未能尽快及时转上级医院,时机及抢救措施欠妥,存在过错。

综上,医方诊疗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过错在患者死亡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


法院说理


本院认为,任何手术都具有一定的诊疗风险,有些风险是无法预见的,而有些风险是能够预见但无法避免和防范的。本案的争议焦点即被告的过错责任比例的认定。在本案中心脏手术属于高风险手术,一旦出现意外情况及并发症,就会严重危及生命。根据医学会鉴定意见,本案患者诊断明确,有手术指征。手术风险术前已充分告知,在手术中,患者不幸出现了心脏穿孔、心包填塞的意外和并发症,在临床上无法完全避免。但存在出现手术并发症后,医方未能及时告知患者家属,未签署心包穿刺知情同意书,侵害患者的知情选择权。在无外科手术补救的情况下,医方未能尽快及时转上级医院,时机及抢救措施欠妥,存在过错。根据鉴定意见,医方过错在患者死亡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综上,本院认为,鉴定机构对以上情况综合审核后认为被告对患者患者的死亡后果负同等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认定被告需赔偿原告50%的损失。

至于原告所提被告缺乏行心脏电生理检查术+射频消融术的资质问题,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为准,而被告的执业许可证上显示被告可以施行心血管疾病介入治疗技术,故原告认为被告无相应资质的意见缺乏依据。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05716.1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个人观点


手术并发症为何担责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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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发症在某个或者某几个疾病的诊疗过程中,出现了与疾病不相关的病症,对患者的治疗没有益处,也就是在治疗过程当中新发的疾病,与原发病有着一定程度的相关性,有时候也叫合并症。手术后比较常见。以最常见的急性阑尾炎为例:存在腹腔脓肿、内外瘘、化脓性门静脉炎等并发症,阑尾切除术后的常见并发症有出血、切口感染、粘连性肠梗阻、残株炎、粪瘘等(来自于外科学教材)。当并发症的出现,医疗机构都需要担责的话,以后的医疗工作如何开展?实际上,仅有并发症医疗机构肯定是不需要担责的。但是,对于并发症的预防和救治存在过错,那医疗机构就需要承担民事赔偿了。一般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医务人员是否预见到并发症的发生。

2,医务人员是否尽到并发症的知情告知义务。

3,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防范发生和控制并发症的义务。

4,医务人员是否尽到发生后的救治义务。

案例中医疗机构存在告知不到位和后续的救治过错等,鉴定承担50%的赔偿责任就不足为怪了。要知道案例中的司法鉴定是在医学会完成的。


什么医院可以开展心脏介入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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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随着技术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二级医院甚至基层医院都已经开展心脏介入手术,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看病难的状况。实际上,心脏介入手术作为一项高风险手术,还是有一定的准入要求的。根据《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的要求如下:

(一)医疗机构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心血管内科、心胸外科或心脏大血管外科、介入手术室、重症监护室(均有详细的要求)等与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

本案例中医疗机构确实没有心脏大血管外科可以进行心脏手术,这也是间接导致患者没有得到及时救治。但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项目含有心脏介入手术,法院也就无法认定医疗机构无相应手术资质从而加重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


什么样的医师可以独立开展四级心脏介入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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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的规定,开展四级手术至少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应当接受至少6个月的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3,在境外接受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培训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有境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培训基地考核合格后,可视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4,从事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工作不少于5年。累计独立完成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操作不少于200例;其中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操作不少于50例。


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个人简介-朱振华   

Tel:15116161731(微信同号)

  提供医疗纠纷咨询

  外科副主任医师硕士

  法律和医师资格双证持有者

  湖南省规培及执业医师考核考官

  20年三甲医院临床外科工作经验

  湖南医师协会及医学会青年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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