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工作中PFNA对于老年病例无特殊情况内固定物无需取出,对于青壮年病例骨折愈合后需行内固定物取出,该类内固定装置存在取出困难的风险,故对于青壮年病例选择该类内固定装置,应术前详细告知患方内固定物取出困难的可能和残留的影响,以及青壮年病例可选择的其他内固定治疗方案,尊重患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审查《手术知情同意书》,反映医院告知患者实施闭合复位内固定术,替代方案为保守治疗,但未见方案存在取出困难的风险,以及是否可选择其他内固定方案的内容,故医院术前告知不充分。
《手术知情同意书》记载“内固定无法完全取出”,反映医院对此类内固定装置的取出问题有相应的认识,向患方进行了明确的告知。术前病例讨论登记中也体现了术前医院对PFNA螺钉难以取出的认识,但术前讨论中缺乏对取出困难风险的处置预案内容,不符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对术前讨论制度的工作要求。 而术后医院进行了疑难病例讨论,若术前对已认识到的取出困难进行充分讨论,提前联系生产厂家,做好取出困难的预案措施,更能体现医院尽到充分的诊疗义务……医院两次内固定取出术均未能取出整个内固定装置,致患者存在内固定长期遗留体内的问题。
临床研究认为PFNA螺旋刀取出困难受到多因素影响,包括患者年龄及骨质情况、内固定时间、螺旋刀片钛材质与松质骨相容性良好、工具配套等因素,故本案医院第一次取内固定术前,若能充分讨论并做好预案措施,有利于尽可能防范发生内固定遗留患者体内的情况。
八、术前讨论制度 (一)定义 指以降低手术风险、保障手术安全为目的,在患者手术实施前,医师必须对拟实施手术的手术指征、手术方式、预期效果、手术风险和处置预案等进行讨论的制度。
1.某某四院为朱某来诊疗的诊疗行为特别是行内固定术和两次取内固定手术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进行鉴定; 2.对朱某来内固定未能取出的损害结果与某某四院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如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是多少进行鉴定。 3.对朱某来的伤残等级程度,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标准进行鉴定,鉴定仅限于因某某四院的诊疗行为(朱某来原发性疾病除外)导致的伤残等级。
1.某某四院对朱某来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朱某来存在内固定异物长期遗留体内的问题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分析建议为同等原因范围。请法庭在本次技术鉴定评价基础上,结合审理情况综合确定医院民事过错程度和民事赔偿程度。 2.朱某来存在内固定异物长期遗留体内问题,本次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供法庭审理参考。
第十一条 委托鉴定书,应当有明确的鉴定事项和鉴定要求。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鉴定的事项和要求进行鉴定。 下列专门性问题可以作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 (三)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明确同意的义务;
医学告知不是单纯技术鉴定评价问题,告知不充分对患方知情、理解和选择的影响程度,还需法律层面进一步评价。
损害后果中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的评定,实际上属于目前司法鉴定领域中最具困难和争议的工作;本案司法鉴定系从技术层面对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进行评定,而非对过错责任程度进行评定。原因力程度评定本质是建立在鉴定人学理性判断基础上的一种专业观点,不能与审判确定民事赔偿程度完全相同,是供法官审判确定民事赔偿的参考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