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检基因突变未告知孕妇,产下地贫儿,遭索赔88万余元|医案说法

学术   2024-09-22 08:45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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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提倡优生优育,保障父母的优生优育权。再加上产前诊断技术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能够提供更精确的胎儿遗传信息,帮助医生和家庭做出更明智的决策。当出现严重缺陷的胎儿时,会提前终止妊娠。但现实中仍旧存在各种原因导致缺陷儿的出生,给父母和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本案例就是一例不当出生所引发的纠纷。


诊疗经过


2016年7月12日,原告之母A到某区妇幼保健院首次建册孕检。当日为A抽血做地贫基因筛查,其血液样本被送往某医学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报告单载明:怀疑地中海贫血,建议其做地贫基因检查。2016年8月4日,A到被告首次产检,被告当日为A抽血做地贫基因检测,血液样本仍然送往昆明金域医学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报告单载明:地中海贫血基因分型(17种突变),基因突变,CD17位点突变基因杂合子,建议咨询遗传。之后A继续在被告做门诊产检,但未告知原告之母A如何处理。2017年2月14日,A到被告住院待产,于2017年2月15日,被告为A剖宫助产生下一男婴,即本案原告,2017年2月20日,A和原告出院。随后原告因面色苍黄到省级儿童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地中海贫血,因该疾病原告多次住院治疗。


市级医疗事故鉴定意见


该患者首次产检做了地中海贫血筛查,后于2016年8月6日地贫基因检测,提示基因突变,按照诊疗规范,首先应告知产妇,建议丈夫做地贫筛查或者地贫基因检测,如果男方存在同型地贫基因携带,则应告知行产前诊断,对重型地中海贫血的胎儿作出诊断,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以避免重型地中海贫血患儿的出生。基因检测时孕妇孕周约12周左右,之后多次到被告进行产检,医方对该报告均未引起重视,没有向患方提出合理的医学建议,导致重型地中海贫血患儿的出生,违反产前检查规范,存在过失,与出生重度地贫患儿有因果关系

原告病例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被告承担主要责任。

不服提起省级医学会鉴定。


省级医学会鉴定意见



被告在为孕妇A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对A的基因检测报告存在异常的情况认识不足,未向患方提出合理的医学建议,导致患重型地中海贫血的原告出生,医院的诊疗过错与地中海贫血患儿的出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患方对检验报告单上的异常记录未主动到有条件的医院进一步咨询,自身同样存在问题,患方对此也有一定责任。

综上,本案属于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被告承担主要责任。


原告诉讼请求


1,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残疾生活补助费766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6680元、医疗费13155.6元、交通费12208元、住宿费4400元、护理费4400元、伙食费4400、鉴定费2000元合计884043.6元;

2,依法判令原告以后的医疗费由被告承担;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说理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5条(现根据《民法典》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说明义务导致产生损害结果,应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因被告对原告之母A的孕期检查地中海贫血基因检测报告异常认识不足,未及时向A提出合理的医学建议,导致患有重型地中海贫血的原告出生。根据省医学会鉴定意见,被告的诊疗过错与患有地中海贫血的原告出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属于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且被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故被告的过失应当对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规定,医疗事故中一级乙等对应的一级伤残,故按照一级伤残进行相应赔偿计算。综合本案实际,本院酌定认定被告应承担原告损失的60%。关于原告主张的以后的医疗费,因无具体的赔偿数额,且具有不确定性,应在医疗费实际产生后,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主张其权利。


判决结果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06403.7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原被告双方均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个人观点


缺陷儿作为原告适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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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缺陷儿作为出生时即患有重型地中海贫血,遭遇是非常值得同情的。但残疾儿所患疾病与医院的诊疗行为并没有因果关系,而是父母孕育时的先天缺陷所致。其次,从伦理角度来看,缺陷儿和正常人具有同等的地位和价值,不因存在缺陷而有所区别。原告基于自身的缺陷而起诉被告,在目前的司法体制下,缺陷儿并不是适格的主体。第三,本案的诉讼案由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父母享有优生优育权,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综上,案例中实质上侵害的是父母的优生优育权。如果在目前情况下起诉,一般是以父母作为原告,缺陷儿并不是适格的原告。


残疾赔偿金应当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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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经过一审二审,法院都支持了原告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前面说了缺陷儿的出生实质上侵害的是父母的优生优育选择权,从法理上带给缺陷儿父母的损害后果主要为以下两点:1,缺陷儿父母比正常儿的父母付出更多的精力及金钱用于小孩的医疗及特殊教育、特殊抚养等费用;2,因缺陷儿的出生给父母造成的精神损害。但现实中法官由于缺乏专业的医疗知识,对于医疗损害的审判还是以第三方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重要判决依据。对于不当出生的案件的审理同样也参考鉴定意见。当鉴定意见有详细的因果关系参与度、损害后果的伤残等级时,法院大多还是会参考鉴定意见进行判决,故支持伤残赔偿金也并非个案(例如裁判文书网(2023)豫1521民初3782号)。


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个人简介-朱振华   

Tel:15116161731(微信同号)

  提供医疗纠纷咨询

  外科副主任医师硕士

  法律和医师资格双证持有者

  湖南省规培及执业医师考核考官

  20年三甲医院临床外科工作经验

  湖南医师协会及医学会青年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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