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缺席,重大医疗损害案策略失误,法庭上损失惨重!

学术   2024-09-08 18:17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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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经过

夏某某因反复头痛于2018年9月9日前往某市一人民医院入院治疗,初步诊断为头痛查因:颅内占位?神经性头痛?9月12日,该医院为夏某某进行了全脑血管造影术和主动脉弓造影术。9月17日,夏某某出院,出院诊断为双侧后交通动脉瘤。因夏某某的双侧后交通动脉瘤存在破裂风险,告知家属治疗方案及风险,家属决定转至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

夏某某于2018年10月15日前往某医院入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动脉瘤(双侧后交通段)、腔隙性脑梗死、高脂血症。10月18日,夏某某在全麻下接受了支架辅助双侧颈内动脉后交通段动脉瘤栓塞术。术后,夏某某出现病情变化,呕咖啡色胃内容物,头部CT检查提示动脉瘤栓塞术后改变,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颞叶血肿形成。夏某某病情危重,转入神内ICU进行监护及治疗。10月24日,夏某某开始康复治疗,并于10月25日转回脑血管病专科继续治疗。11月29日,夏某某出院,出院诊断包括动脉瘤(双侧颈内动脉后交通段,支架辅助动脉瘤栓塞术后)、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出血(左侧颞叶)、腔隙性脑梗死、肺部感染、高脂血症、慢性咽喉炎。


鉴定意见

原告夏某某向法院提交了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以确定被告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原告所遭受的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法院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多次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均因原告对部分病历资料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而未能成功完成鉴定。

首先,某A司法鉴定中心在2019年7月接受了法院的委托,但在同年8月12日发出《不予受理告知书》,理由是夏某某的病情可能涉及智力评估问题,而该中心缺乏法医精神病学类鉴定资质,无法进行准确评估。此外,由于医方对提交的录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提出质疑,而鉴定材料的三性应由委托方确认,未确认的材料不能作为鉴定材料使用,因此该中心决定不予受理此次鉴定委托。

接着,某B司法鉴定中心在2019年9月25日向法院出具《退案说明》,指出由于患者方对部分病历材料不予认可,该中心难以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故决定退案。

最后,某C司法鉴定中心在收到本案的鉴定材料后,于2019年10月21日向法院出具《不予受理通过函》,指出医方对送检录音材料的三性存在质疑,且患方对部分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存在质疑。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取得方式不合法的鉴定材料,因此该中心决定不予受理。

法院判决

法院在审理夏某某与某医院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驳回了原告夏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原告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多次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但由于原告对部分病历资料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导致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原告在法院释明后,仍不同意将有异议的病历资料作为检材,也不申请对有异议的病历资料进行真实性鉴定。因此,原告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诉讼请求因缺乏证据支持而未被法院支持。


律师点评

在本案的败诉背后,原告方未能充分揭示病历资料的伪造或篡改,这是原告败诉的关键所在。病历资料,作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核心证据,其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医疗过错鉴定至关重要。原告方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病历资料存在问题,如时间不一致、签名与记录不符、关键信息缺失或矛盾、物理状态异常以及电子病历异常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意见书等。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方应考虑调整诉讼策略,接受医方提供的病历真实性。此外,原告方委托的法律援助律师可能因资源和经验的限制而无法提供最专业的服务。相比之下,专业医疗纠纷律师凭借其深入的行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在指导证据收集、鉴定申请和法庭辩论方面更具优势。因此,在此类案件中,选择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经验的律师至关重要。面对鉴定机构因病历不真实而退案的情况,原告方未能及时调整诉讼策略。有效的策略调整应包括认可被告方病历证据、补充更多支持性证据以及充分利用法律程序如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者对病历真实性进行鉴定等,然而,在本案中,原告方律师未能及时调整诉讼策略。 

 综上所述,原告方败诉的原因归结于对病历资料真实性的争议处理不当、法律援助律师的专业局限性以及诉讼策略调整不足。医疗纠纷案件委托专业律师维护患者方权益处理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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