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因其专业性、复杂性以及涉及生命健康权的敏感性,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文将从一个案例着手深入探讨医疗损害责任、尸检义务以及司法裁判规则。
诊疗经过
患者廖某某,五岁,因发烧、呕吐2天等症状先后两次前往某A医院和某B医院接受治疗。在某A医院,廖某某被诊断为急性咽炎并接受了抗感染、输液等的治疗,病情未见好转,患儿出现了四肢抽搐、口吐白沫等严重症状,遂被建议转至某B医院。在转院过程中,家属透露廖某某曾有摔伤史,摔时后脑着地。
到达某B医院后,廖某某的病情迅速恶化,最终不幸去世。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显示,死因为颅内出血、抽搐查因、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和肺出血。
患儿死亡后,患儿家属签署了《尸检告知书》,但机构选择未达成一致,3日后患儿遗体火化。
鉴定情况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确定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其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先后委托了某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和某司法鉴定所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然而,由于患者遗体已被火化,未能进行尸检,两家鉴定机构均以缺乏鉴定基础为由,拒绝受理此案。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某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因缺乏尸检确定死因无法鉴定,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医患双方在尸检事项上均应承担责任。法院认为,患者家属在签署《尸体解剖知情同意书》后,未能与医院有效沟通,自行决定火化遗体,应承担一定责任。而某B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在患者家属同意尸检的情况下,未能积极推动尸检进行,也存在过错。最终,法院判决某B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192204.54元。
二审判决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对一审法院的责任划分进行了调整。二审法院认为某B医院作为专业机构,在患者家属同意尸检后,应承担更大的推动尸检进行的责任。因此,法院酌定某B医院应承担60%的责任。同时,考虑到患者家属隐瞒患儿重要病史的情况,法院决定减轻某B医院的赔偿责任至40%,最终判决某B医院赔偿患儿家属384409.08元。
(对于法院判决责任,未考虑患儿病情因素,笔者持否定态度)
律师点评
(案例发生时间2014年,法律引用以裁判时的法律)
本案中,法院在处理未进行尸检导致的医疗损害责任认定问题上,没有简单地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是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分析医患双方在尸检事项上的过错程度,合理划分责任。
本案对于医院在尸检事项上的义务进行了总结,包括:1、书面告知有关尸检事项,并对告知内容进行明确解释、说明。2、提供尸检机构的名册和联系方式。3、协助患者家属选定尸检机构。4、通知患者家属缴纳尸检费用,在家属缴费存在困难的情况下,经家属申请,医院应当先行垫付。
本案中法院明确了医疗机构在告知尸检事项后,应承担的推动尸检进行的义务。这一裁判规则的确立,有助于厘清医疗机构在尸检问题上的责任边界,同时也为医疗机构在类似情况下的行为提供了指导。医疗机构在患者家属同意尸检后,应积极协助家属选择尸检机构、联系尸检事宜,确保尸检的顺利进行。这一裁判规则的确立,不仅有助于减少医疗纠纷,也有助于提高医疗纠纷处理的效率和公正性。
笔者曾代理患者处理尸检的事宜,在患者同意尸检后,部分医疗机构不配合尸检的进行,如部分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尸检时,需要医院同意盖章并提供相应的病历资料,此时,医疗机构会以各种理由拒不签字或者不提供相应的资料,本案的意义在于患者同意尸检后,医疗机构也有配合推动尸检的义务,对于患者方顺利尸检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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