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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医疗机构如何转诊在下列法律法规中有明文规定。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之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中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为非本机构诊疗范围内的急危重患者的转诊提供必要的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七条: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因此,转诊的前提条件是尽量保证患者的安全。今天我们来看一例因不当转诊所引发的医疗纠纷。
某年5月25日晚7时许,患者因酒后咽喉疼痛在被告2卫生所输液清开灵注射液,续滴克林霉素加病毒唑,输液结束观察二十分钟后,患者回家。当日晚9时许,患者因难受再次就诊,被告2建议到上级医院就诊。故患者自行到被告1某三乙医院救治,据被告1门诊日志(23时40分):咽喉壁略充血,少量淋巴滤泡增生,因患者舌体肥大,间接喉镜详查不清,并建议前往上级医院进一步明确诊治。患者乘车前往某三甲医院途中病情加重再次返回被告1,5月26日被告1门诊日志(1时22分):心跳骤停约40分钟。查:面部青紫,双瞳孔散大固定,呼吸停止,颈动脉搏动触不到。被告1对患者进行抢救,无效后死亡。
尸体解剖死因鉴定:被鉴定人患者主要因过敏反应导致的急性喉水肿、声门狭窄等堵塞呼吸道致窒息而死亡。
1.被告2卫生所在为被鉴定人患者的诊疗过程对“清开灵或克林霉素”可能发生“过敏反应”的认识不足,存在未尽到“特殊注意义务”的过错。此过错与被鉴定人发生“过敏反应”以及“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作用力参与度理论范围评定5%-15%为宜(理论参考均值为10%)。
2.被告1医院在为被鉴定人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未尽到“特殊注意义务”、“结果预见义务”和“转院说明义务”等过错。此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作用力参与度理论范围评定56%-95%为宜(理论参考均值为75%)。
本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被告1医院、被告2卫生所划分赔偿责任问题,根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被告1医院对患者治疗过程存在有因果关系,其作用力参与度理论参考均值为75%,应对患者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75%的责任;被告2卫生所对患者治疗过程存在有因果关系,其作用力参与度理论参考均值为10%,应对患者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一、被告1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26398.09元。
二、被告2卫生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6919.7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什么时候需要转诊?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5月1日施行)第三十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中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为非本机构诊疗范围内的急危重患者的转诊提供必要的帮助。
转诊的前提是就诊医疗机构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才能够转诊。当发现患者没有付费能力、可能存在纠纷、病房床位已满等情况下的不合理转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当转诊医院做好下列工作后进行转诊才能充分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1、首先应当对转诊患者进行基本急救处置。
2、医院应对转诊患者的病情是否稳定进行评估、最好取得接诊医院的同意。
3、取得患者及患者家属书面的同意。
4,转诊应相对就近原则、尽量避免长途转运,同时医方应安排合适人员随同转诊。
本案例中被告1医院正是因为有条件接诊而违规转诊,未尽到相应的谨慎义务,导致患者死亡,因此承担主要责任,给我们敲响警钟。
什么是医疗过错的主要责任?
根据《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医疗过错的主要责任是指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是导致患者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若没有医疗过错,损害后果一般不会发生,责任比例范围为56%~95%(建议 75%,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司法鉴定实践过程中,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较少。该案例中正是由于被告1忽视对患者基本情况的了解和考虑,对用药后可能存在的严重过敏反应没有起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直接导致了患者死亡的严重损害后果。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医院应当对患者的病情进行全面评估,充分了解患者的过敏史、用药史等,在此基础上,谨慎地选择治疗方案,并在治疗过程中严密观察。对于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更应采取积极预防措施,以避免不良后果。正是由于被告1医院在本案中的疏忽,法院在审理时,充分考虑到被告的过错程度,依法判决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判决结果会对医疗机构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促使医疗机构提高医疗质量,减少类似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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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朱振华
Tel:15116161731(微信同号)
外科副主任医师硕士
处理医疗纠纷相关工作
法律和医师资格双证持有者
湖南省规培及执业医师考核考官
20年三甲医院临床外科工作经验
湖南医师协会及医学会青年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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